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取消國宅買賣資格限制,因為民法的買賣契約時效只有15年,從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有類似爭議的國宅買家,務必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就會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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