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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房貸只付4.5萬爽住23年!紐約男7度申請破產 銀行也趕不走

美國長島52歲男子漢斯帕(Guramrit Hanspal)巧妙利用破產法,讓自己以近乎免費的價格入住民宅長達23年,且自1998年至今僅支付約1600美元的首筆房貸款項,7度申請破產,與銀行打了數場官司,儘管失去房屋所有權多年,但目前仍未被趕走。

陳砥柱/貴婦奈奈為何不申請破產只想潛逃出國 《破產法》該修

貴婦奈奈夫婦潛逃出國且債留台灣,想在加拿大申請難民保護。為何這些事業經營失敗者不想遵循我國《破產法》規範,留在國內重建新生?原因出在,破產管理人是否有權主張終止破產宣告前的繼續性契約的規定並不完整,以及破產申請審理期間過於嚴苛。

政院修法申請破產將「禁奢」 雇主還債從勞工開始!

行政院會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破產法(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內容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被視為「禁奢條款」;另外草案也明訂,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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