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合憲的身分證應是資訊外洩風險極低,且僅供身分識別用的身分證。國家經由身分證功能所擬達成的目的,亦只能與辨識身分有關,超出辨識身分以外的目的,皆不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組第三次會議20日召會,前大法官林子儀會後表示,會中決議檢察總長可以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提出釋憲聲請;另外,大法官釋憲表決門檻從現行2/3降低為1/2,釋憲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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