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東省東莞市在2018年曾發生一起11歲女童用蘋果砸傷女嬰的事件,女嬰家屬在2019年開庭審理時索賠544萬人民幣(約台幣2300萬元)。經過2次開庭之後,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今(31)日認為,女童在事發當時只有11歲,在民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事宜應該要由監護人承擔,判肇事女童的監護人必須賠償185萬餘元(約台幣7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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