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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程序

金孟華/眼見並不為憑 指認程序之瑕疵

有許多冤錯案件出自於目擊證人的指認錯誤。為減少指認程序瑕疵,可採取美國學界提出的「雙盲法則」,由「非」承辦本案之警察實施指認程序,而目擊證人也必須被告知實施指認的警察不知案情,就比較不會擅自解讀警察的行為。

獨/指認程序大瑕疵!劉正富遭冤判刑9年 獲准再審

在屏東縣萬巒鄉萬金村「萬金營區」,2004年間發生一起鬥毆事件,其中1名男子遭打死。事發後檢警單位憑藉死者方友人的指認,逮捕劉正富。劉正富百口莫辯,最後遭判刑9年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出3次非常上訴失敗,但義務律師團為他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24日裁准開啟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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