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巫男與妻子結婚,隔年生下一女後,未分擔家計還四處欠債,更未負擔女兒的扶養費用,2001年將妻子與女兒載回娘家後,就未曾聯絡,2人分居超過17年,妻子因此訴請離婚,法官審酌夫妻間的愛與親密情感、夫妻一體、患難與共的承諾已不復存在,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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