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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

吳景欽/小燈泡案若由國民法官審理

2016年因殺害女童小燈泡而被起訴的王景玉,更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免死。司法院目前力推的國民法官審判制度,以此類重最為審判範圍,如此類案件將來若由國民法官來審理,到底會出現什麼問題?

吳景欽/精神障礙者可否判死刑

2016年因殺害女童小燈泡而被起訴的王景玉,在更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除再引發廢死與否的爭議外,關於精神障礙者是否可處以死刑,也成為爭執焦點。

雷皓明/死刑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手段嗎

小燈泡案更一審結辯,小燈泡母親庭外陳述,認為將身心障礙犯罪者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更讓他們病情惡化,日後反倒更危險,而向法院對被告請求處以極刑。這樣的說法也只是讓死刑成為社會不願正視社會問題的安慰劑。

周宇修/死刑不應成為社會安全網的替代制度

小燈泡案更一審言詞辯論,小燈泡媽媽認為,在沒有建立起適當的社會安全網前,死刑是目前唯一可預防的方法。無法治本前先治標可能是個選項,但甚麼樣的標不會牴觸現行法制(也就是精障者與死刑制度的衝突),或因此讓社會安全網的建立仍然牛步。

雷皓明/幫被告打官司就是脫罪?律師的界線在哪裡?

小燈泡案被告律師被輿論當作「幫助犯罪者」,律師的工作並不是違法辯護,而且辯護也有它的極限所在。辯護律師是在不作假的情況下,為當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權利。就像醫生不論病患的身分一律醫治,律師為什麼就不被接受?

高宏銘/裝病躲得了刑罰?精神障礙與犯罪

小燈泡案中,精神鑑定人認為被告在行為時並未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二審法官認為其罹患思覺失調症而使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而逃死。這衍生值得討論的疑問:犯罪者有無可能「假裝」有精神障礙而逃脫刑罰?

湯文章/【死刑存廢】治亂世,要用重典

是否要廢除死刑已經爭議多年,每有重大案件發生,總被人拿出來老調重彈,人權價值與報復補償的爭執永遠對不上話。維護人權並不表示一定要廢除死刑,廢死者拿來奉為圭臬的兩公約,也沒有說不能有死刑,重點毋寧說是慎刑。

周宇修/【死刑存廢】死刑是小燈泡案的唯一解?

死刑是小燈泡案的唯一解?讓加害者走上死刑台,反應了這個社會心無餘、力也不足的廉價制度。從被害者角度來看,現狀的社會安全機制能給的支撐極其有限,再加上社會不是想追求真相,而是追求激情與點閱率時,被害者能做的,或許只能期待司法給個慰藉。

王以凡/不要再有下個小燈泡 建構思覺失調患者安置機制

當法院對砍殺3歲「小燈泡」的思覺失調症患者王景玉宣判無期徒刑時,社會大眾譁然。思覺失調患者在社會本就是不被接受的弱勢,觸法者又更被歧視,為了安全的社會,政府應建置相關配套機制,並在各類專業工作者協助下,接納且友善對待他們,讓他們有所依歸。

湯文章/精神障礙者能不能判死  兩公約是免死金牌?

繼龔重安案件後,法院再度對於殺害小燈泡的被告王景玉,作出免死判決。法院依據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解釋意旨,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判決一出爐,各界撻伐紛至,到底兩公約是免死金牌還是替罪羔羊?

吳景欽/法槌下的精障罪犯 師法日本的醫療矯治

犯下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命案的龔重安及小燈泡案的王景玉,法院皆以被告罹患精神疾病為免死的理由,引起譁然。精神障礙者的刑事司法處遇可以日本為借鏡:以醫療矯治為主,保護管束為輔,藉由司法審判及專家參審,決定其強制入院與否,跳脫強調懲罰的刑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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