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陸資或外資影響總統大選,行政院會13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等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其餘廣告部分,則是要求留存受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等完整紀錄,並應保管四年否則開罰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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