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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貪案不妙!聲請法官迴避 遭最高院駁回確定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輕判他4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大法庭裁定,並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不過林益世對更二審的法官不滿,竟聲請法官迴避,但最高法院再駁回。

高舉公理正義 冷洌操弄制度 迷失的法律人

司法院又積極建置AI寫判決系統,可望9月底前上線。近年先增加了法官助理,而後又要求增加司法事務官,如今又要再增加機器人?現在社會大眾普遍不信賴司法,究竟法律人要把司法制度折騰成什麼樣子才甘心?

林益世貪污恐重判 北檢講堂首開視訊研討「大法庭統一見解」

前立委林益世收受業者6300萬元喬合約,引起法界對民代在議場外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爭議,大法庭在3月間做出統一見解,認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且具有公務性質的行為,都是貪污行收賄罪要處罰的對象,此一見解將影響貪瀆案件的偵辦標準與適用,台北地檢署為此與經濟刑法學會共同舉辦實務與學術交流研討會,邀請相關科系師生線上視訊參與。

湯文章/【林益世案】民代收錢喬事就是貪汙

選民服務的關說、喬事,若涉及金錢交易,而該民代身分又有影響力,因貪汙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與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公正性),依據大法庭有影響力就屬於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的見解,就有可能就會涉及職務收賄罪。

吳景欽/【林益世收賄案】職務行為就此一槌定音嗎

民意代表除了無具體法定職權外,還有一個特質,即是其可依法收取政治獻金,這是與一般公務員的不可收買性,是有相當大的不同。但是《貪汙治罪條例》的受賄罪,卻不分此等差異,而採取相同的處罰規範,也才造成職務行為於立委如何解釋的難題。

林益世貪污案輕判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恐重判定讞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輕判他4年10月。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他的案件作出裁定,認為民代若進行請託等行為,「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成立貪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承審庭評議後,3日撤銷發回,預計高院更二審將予以重判。

林益世貪污案輕判 大法庭作出不利裁定將撤銷發回恐重判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前年輕判他4年10月。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他的案件開庭審理,並於2日作出裁定,最高法院近日會將本案發回更審,更審法案預料將會對林益世重判。

蘇友辰/從大法庭裁定探討旁論爭議及啟發

旁論是指裁判書中不具有拘束力的附帶論述,通常用以說明、類比或論證,以強化裁判理由。法律雖無明文規範最高法院下級審裁判的旁論存在,基於法官獨立審判精神,裁判主文、主要理由相關聯而可以相輔相成者,亦構成判決理由內涵。

吳景欽/林益世案談職務行為之爭

前立委林益世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罰四百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刑事部分,即為私人利益收受六千萬元,並利用其身分施壓國營事業,是否屬立委的職務行為,致可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卻纏訟至今。

林益世貪污更審輕判4年10年 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去年輕判他4年10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承審庭認為本案與先前的最高法院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最高法院23日決定,將針對本案開大法庭審理。

陳宏達/大法庭累犯裁定走鐘 失去靈魂的人權觀

由於立法怠惰,司法院大法官雖於108年2月22日即已解釋在案,累犯規定修正草案至今仍束之高閣,以致「横看成嶺側成峰」,方家之見各有所本、各有堅持,於是爭議叢生。大法庭的裁定囿於本位主義,一刀兩斷的裁定,不能定紛止爭,反而治絲益棼,可以説是最大敗筆。

大法庭累犯之亂 法界籲修法廢除累犯

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累犯加重其刑應由檢方舉證」後,引爆檢方怒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老百姓根本不在乎到底誰舉證,而是法院要調查清楚,認定事實和判決合理。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強調,累犯這個制度把司法形象給搞壞了,法務部不如修法廢除。

大法庭裁定之爭 何俊英:回歸人民需要 人民關心刑度是否妥適

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大戰。「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無法理解」大法庭裁定的用意為何?他強調,人民關心的應該是刑度是否妥適,而不是這些法律人是否卸責的爭論。

院檢大戰「累犯之亂」 台大教授批大法庭裁定「最走鐘」

最高法院大法庭4月底做出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不僅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多次聲明抨擊,學界也出現批評聲音,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今天投書媒體,直指這是「大法庭新制施行以來,最為走鐘的大法庭裁定」,同時質疑最高法院回應新聞稿已經超出裁定見解,「如果還要正經八百討論什麼拘束效力問題,那我也是醉了。」

蘇永欽/大法庭累犯裁定 司法造法時刻

大法官當初沒有直接填補排除違憲狀態後的真空,一定是考量到填補涉及到的複雜配套,以及人民重要的價值選擇,才會諭知立法機關去修法。如果最高釋憲機關的自抑,換來的是最高釋法機關政策理想的實現,我們可以從哪裡找到憲法的正當性?

最高院新聞稿「超譯」裁判書 劍青檢改籲司法院調查懲戒

最高法院大法庭27日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司法論戰大戰,基層檢察官28日質疑法院「自私甩鍋」,最高法院當天立即回應指檢方批評「流於情緒」,而基層檢察官組成的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細看最高院新聞稿,發現對於累犯的說明內容,超出原本裁定範圍,明顯是「司法行政」侵害「司法審判」,希望司法院將新聞稿撰寫人移付懲戒。

最高院:檢方舉證累犯是「導正的一小步」 劍青:傲慢心態令人作噁

最高法院大法庭27日裁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證明刑案被告的累犯紀錄,引起基層檢察官反彈,劍青檢改28日批評這是「徒增基層工作負擔無助實現正義」,最高院立即發聲明回應表示,由檢方舉證是導正職權進行主義匡濟的一小步,並指劍青檢改「流於情緒」,對此,劍青再開砲:「傲慢心態,令人作噁。」

大法庭要檢方證明「累犯」 劍青檢改怒轟:自私無知,甩鍋他人

大法庭27日做出裁定,刑事案件最後要對被告量刑時,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的累犯紀錄,再由法院調查審酌是否構成加重其刑的判決基礎,對此,劍青檢改28日發聲明痛批大法庭,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將禍水東引,甩鍋他人,更直接呼籲大法庭「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光明磊落明言建議,不要亂下指導棋」。

累犯該誰調查?劍青檢改怒指大法庭禍水東引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天裁定,要求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負舉證責任,引發檢方反彈,劍青檢改發出聲明,直指最高法院大法庭是「禍水東引」,通篇裁定恣意解釋、解方錯誤、浪費資源、濫行增加基層法官和檢察官無謂負擔,更將反噬法官及辯護律師,檢察官強烈抗議。

給說法/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可以直接沒收第三人財產嗎

我國《刑法》在2016年後施行「沒收」新制,將沒收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外,成為單獨的法律效果。這所影響的不只是《刑法》,同時也包含許多訂有刑事罰則的法條。沒收一但牽涉到第三人(例如將犯罪所得移轉給他人),勢必讓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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