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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天坑吞特斯拉 竹北市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日前,一輛停放在竹北市路邊停車格內幾乎全新的特斯拉,突然因為路基淘空等因素,掉入「天坑」中,導致車主受有車輛損壞之損失。事發之後,竹北市公所立刻表示新竹縣政府施政怠惰;新竹縣政府則指出,早已針對該建商三度勒令停工,並兩度開罰,甚至函送地檢署偵辦,並無任何行政怠惰可言。

一起讀判決/外國人可否請求二二八受難賠償?

1947年,日本人青山先生的父親因為228事件失蹤。青山先生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受難者身份向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金,但228基金會依照內政部的函文,否決青山先生的申請。最終北高行判決青山先生勝訴,228基金會必須作成核發600萬元賠償金的處分。

【國賠法大修2】放寬司法官國賠門檻 「防衛性判決」成趨勢?

在《行動法庭》,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表示,目前並未傳出公務員有「防衛性行政」,既然無證據顯示司法官心理素質不比公務員,怎能斷定司法官會出現「防衛性司法」?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律師則認為,立法者在推行新法時,須注意法律的目的性和有效性

【國賠法大修1】《國賠法》實施40年 從未有司法官國賠案件成立

司法官國賠要件太嚴格,行政院修法放寬國賠門檻!在《行動法庭》,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表示,《國賠法》第13條要件極為嚴格,導致《國賠法》實施40年,從未有司法官國賠案件成立。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律師指出,本次修法大方向值得肯定,但要件需要做更細緻的討論。

影/國家賠償法大修 司法官辦案侵害人民權利將遭追償|行動法庭 第139集 完整版|江榮祥 鄧湘全 2021.9.14

國賠法大修,放寬法官和檢察官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司法圈熱議!《行動法庭》邀請民間司改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律師,討論:國賠法大修,內容講什麼?司法官受免職、撤職處分,也有國賠責任?為何法官、檢察官反對修法?有無可能造成「防衛性判決」?國民法官2023年上路,國賠修法惹議?

國賠法大修》李念祖/讓人民真正享有國家賠償的正義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國民法官也在法官的定義範圍;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國賠法大修》江榮祥/《國賠法》修法傷司法獨立?法官免責≠國家免責

《國家賠償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迄今已滿40年,行政院會甫於日前通過「修正草案」大修該法;其中,關於「司法官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之修正,引起法律人熱議。

國賠法大修》林光彥/司法官可放心!國賠法大修 判賠條件嚴格

行政院日前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其中關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有稱「司法界基層譁然,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次修法條文雖態度保留、但無力改變,司法院擔憂若修法通過此版本,可能影響國人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將在立法院審議時表明立場」

國賠法大修》周宇修/訴訟費「預納」制度非改不可!

9月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國家賠償法的修正草案,將1980年即制定的國家賠償法,在2019年小幅修正後,自本來的17個條文擴張至4章、43個條文。整體而言變化雖然大,但多半是將實務運作的結果入法,並透過修法解決有爭議的部分。

行政院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 加重法官、檢察官怠惰之國賠責任

行政院會2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等概念,更放寬對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加重其國賠責任。只要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或遭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請求國賠。

人死才償命!公部門老是等法院判決確定 才願意賠償

八旬老婦去陽明山擎天崗踏青,遭兩頭發情公牛衝撞身亡。士林地方法院判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賠家屬396萬元。律師陸正義在《行動法庭》提醒民眾要在「兩年內」提起訴訟,以免逾越請求時效。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則呼籲公部門,要建立協商機制,不要老是等到法院做出確定判決才願意賠償。

蘇南、宋名晰/從南方澳斷橋事件談《國賠法》修正

去年底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修正,相較於舊法僅限於該公共設施屬於「公有」,修法擴張國家賠償責任範圍。未來,「私有的既成道路」雖非國家設置,倘事實上由地方政府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者,即可適用。

許翔甯/【太陽花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

太陽花國賠案判決指出,「占領行政院是非法集會,警察有權驅離,但驅離的時候應該符合比例原則」。「國家賠償」包含「國家會犯錯,而且犯錯後,會道歉、會賠償」的意義,而這也是現代國家所應該有的態度—人民並非芻狗,而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國賠法》三讀!遊客登山涉水不顧警告政府「可免賠」

近年來遊客在颱風天登山涉水的危險畫面層出不窮,立法院3日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在山林或海域等地區,若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有提醒危險性,但民眾仍涉險遊玩,國家可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

政院將修法冒險登山「國賠不賠」 張景森「媽寶級國家再見」成真

民眾從事登山、溯溪等活動遭遇意外,尋求警消單位救援又申請國賠的行為,經常引發爭議,行政院為推動開放山林,包含建立民眾責任自主觀念,將修訂國家賠償法,未來在山林或海域,政府若已提醒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將可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最快24日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政務委員曾以「再見了媽寶級國家!」來形容這次修法,這次修法通過也代表張景森的「再見了媽寶級國家!」成真。

張靜/為有權無責的司法把脈──國家賠償法第13條必須廢除

台灣的司法要改革,就必須往「權責相符」的方向去改,對掌握權力愈大的人,就應擔負更重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人民的生活常識,也是邏輯上的必然。

登山若經警告出事不再國賠 張景森:再見了媽寶級國家

國家賠償法將修法,未來登山、攀岩、溯溪、垂釣等活動,國家會提供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隨後,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也在臉書表示,「再見了媽寶級國家!」

司法官濫權審判追訴全因國賠法13條 法界倡刪除此規定

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已經成為司法改革重要的工作,但有不少法界人士指出,《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因為構成要件太過嚴苛,在幾乎不可能成立的情況下,讓許多司法官可以濫權審判、追訴,不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有人建議修改此規定,更有人建議直接刪除,以加速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遷建墓園未事先告知墓主即動工 法官判公所要賠償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於2年多前進行公墓更新工程,未事先告知墓主,即發包動工,破壞墓園,造成墓主精神等損失,墓主要求公所賠償未果,依國家賠償法向屏東地院提出請求,法院審決,認定公所有疏失,判決公所必須賠償28位墓主每人各11萬元的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給說法/警破窗救兒 母卻怒嗆賠償

有名男子將未熄火的進口車停於大樓停車場車輛出入口處,警方趕到現場破窗救人,但男子媽媽揚言要向警察求償。遇到警察執法時,可能發生執法過當或是警方要求不合理,但若警察行使職權依法有據,是否也該對認真辛苦的公務員多些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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