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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人權吳景欽

吳景欽/錯認?認錯?指認瑕疵誤了林金貴一生

只因目擊者的指認,讓林金貴遭誤判為槍殺案兇手。但目擊者的證詞,除了有記憶的不可靠性外,也存有種種的不確定性。偵查機關不能再過度依賴供述證據,而對於指認程序也勢必得加以法制化。

吳景欽/【被告沒人權】羈押並非刑罰 被告不是犯人

近期,曾被羈押的被告於網路論壇上連載數篇在看守所內的親身經歷,直言被告比受刑人還不如。羈押的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證據保全,並非在懲罰被告,且羈押被告也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但《羈押法》卻處處充滿違憲及違反人權保障。

吳景欽/錯過時間就不能告?冤罪究責的追訴權時效存廢

因為警察刑求造成的冤案,洗刷冤情後的究責,可能面對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追訴權時效是否該加長或廢止,成為修法的重要課題。未修法前,面對某些結構性的政府犯罪,追訴權時效是否仍從行為時起算,有其檢討的空間。

 吳景欽/【死囚槍決】死刑執行是政治提款機嗎

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槍決死刑犯李宏基,這也是小英總統任內執行死刑的首例。即便宣稱此次槍決死囚已經過審慎檢視且一切依法執行,而非是為了執政者的政治聲望或選舉考量,但不論說得如何振振有詞,都難讓人擺脫政治聯想。

吳景欽/RCA史上最大工殤案 遲來的正義絕非正義

抗爭超過二十年、訴訟也已十年的RCA案,最高法院終於自為判決,判賠勞工5億元,但仍有部分發回更審,甚至遭駁回下,半數勞工仍得繼續纏訟,再加上被告方是否已將在台資產轉移或隱藏,又得面臨執行的困境。

影/吳景欽/【花檢公審幼童】檢警關係爭議 檢座失控員警還作陪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則為其輔助機關,目地在於藉由檢察權抑制警察權的濫用。但6月發生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訊問,這個事件暴露檢察權過大,現行的檢警關係有全面檢討的必要。

吳景欽/【花檢公審幼童】檢察官退場障礙 法官法還是恐龍法官法?

花蓮檢察官因懷疑女兒遭霸凌,6月兩度帶警強行進入幼兒園訊問,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評會為個案評鑑。只是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檢察官的評鑑卻變得極其困難,且看似客觀的程序,卻處處充滿自律的痕跡,很難避免司法圈自我掩飾。

吳景欽/比特幣募資小心被詐 虛擬貨幣交易該法制化

虛擬貨幣被定性是有價證券,依據《證券交易法》,對於證券的募資、發行都得先經金管會核准;但目前的虛擬貨幣似乎並無申請之例,就使虛擬貨幣的招募容易陷入違法,甚或被以詐欺罪訴追的困境,因此必須法制化。

吳景欽/【死刑存廢】用終身刑替代死刑,行不行?

用終身刑替代死刑,但在現行監獄醫療資源捉襟見肘,更遑論終身刑所必然帶來更多的老年疾病問題。若為解決此問題,勢必得建立終身刑的專門監獄,卻會遭致周邊民眾的反對,有落實上的困難。

吳景欽/防逃靠電子監控嗎?

引發「#MeToo」運動的好萊塢知名製片Harvey Weinstein,自行投案,願意接受電子監控,以換取人身自由。目前的GPS定位,屬於全天候的監視系統,致侵害個人的行動自由,除了必須法律明文規定外,還得考慮是否僅能由法官來決定。

吳景欽/歧視或保護 對精神疾患的強制鑑定與住院合憲嗎

只要有兇殘的殺人事件發生,總會將精神疾病與行兇者產生連結,希望對患者進行強制鑑定與住院的輿論,且現行《精神衛生法》也是如此,但卻有違兩公約規定的任何身心障礙者不能被以身心障礙為剝奪自由之理由,有違法或違憲之虞。

吳景欽/能靠保護令防恐怖情人嗎

板橋發生恐怖分屍的情殺事件,引發社會震撼,面對如此兇殘的犯罪,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機制來避免悲劇的發生。若要讓保護令獲得實踐,勢必得修法將電子監控加諸於施暴者身上,並盡早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卻又陷入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衝突與抉擇。

吳景欽/孫安佐放棄預審聽證 預審是防濫訴或加速認罪

在預審程序下,被告律師雖可要求調查或開示證據,但在無法事先閱覽相關卷證,檢方丟出的任何證據便是種突襲。與其面對不可測的審判結果,不如放棄預審聽證,儘速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就成為孫安佐最佳、也是唯一的選擇,更凸顯美國刑事司法的問題。

吳景欽/馬案凸顯司法判決陰晴不定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二審逆轉改判有罪,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卻也暴露出台灣司法如月亮陰晴圓缺不一定的老問題。

吳景欽/孫安佐認罪協商免重罪 美、台規定大不同

孫安佐在美涉恐攻,朝向認罪協商似已成定局。相對於美國,我國的認罪協商僅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可避免重罪成為交易之籌碼。然因應將來的人民參審,認罪協商範圍必然擴大下,如何防止被濫用,值得深入探討。

吳景欽/國民法官適用案件,誰說了算?

除少年或毒品案件外,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除故意犯罪致人於死外,則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被告並無選擇通常程序之權利,是否有違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且若讓檢察官、法官有權決定何等案件為適用,恐又回到司法專斷的老路。

吳景欽/免除司法的二次傷害 讓受性騷擾者勇敢舉發

陳鴻斌因涉性騷擾遭免除法官職位提起再審,兩判決皆未指稱其性騷擾,只是行為不檢。但依《性騷擾防治法》,此案已是犯罪行為,又何須多費口舌討論法官適不適任?再者,司法院將兩個判決內容公開,不啻是對被害人的嚴重傷害,也將使被害者不敢舉發。

吳景欽/大法官掛保證 被告閱卷權一年後就全面開放嗎

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針對《刑事訴訟法》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證內容違憲,須在一年內為修正。如此的解釋,算是對被告的資訊取得與武器平等,樹立重要的里程碑。但一年後,被告果真能達於全部閱卷?

吳景欽/殺人罪無追訴期限就能為懸案解套?

行政院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殺人罪將不再有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算是最重要之變革。這也代表,像彭婉如、劉邦友案可能面臨的追訴權時效問題將因此解套。但真是如此嗎?

吳景欽/衛生紙聯合漲價是犯罪行為嗎

衛生紙將於3月漲價引起民眾搶購熱潮,為防止哄抬與囤積,除各地消保官進入賣場稽查外,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找業者喝咖啡,彰化地檢署更將進行調查。只是衛生紙若真聯合漲價,是否具有可罰性,甚至是犯罪行為,卻有商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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