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財物,以「發還被害人」為首要原則,但《刑事訴訟法》與《銀行法》在「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無法聲請發還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給付」的犯罪所得財物,可能就要發還給犯罪行為人的荒謬情況。
近一年來爆發幾件引人矚目的金融違失案件,兆豐金控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以其轄下銀行分行有違反洗錢防制缺失的1.8億美金重罰案、樂陞假收購真炒股證券詐欺案,以及永豐金之金融超貸背信案,顯示我國之公司治理相關機制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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