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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體育處

連載42/法院判北市府無權再向東森巨蛋追償

法官認為,關於地價稅、房屋稅與水電、瓦斯費部分,應繳納共六千多萬元,從東森巨蛋的履約保證金1億5800萬元抵扣後,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應將剩餘的9千7百多萬元歸還,東森巨蛋不必再賠償台北市政府體育處。

連載39/東森休閒請求國賠近二億敗訴 損失誰埋單?

東森巨蛋公司得標台北小巨蛋後,將小巨蛋的三、四樓,約一千多坪面積租給同集團的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東會館」、地下一樓提供辦公室及六個櫃位經營休閒旅遊業務。最後卻讓市府接管了,損失慘重,要求國賠。

連載38/法院從四爭論點審視小巨蛋賠償訴訟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為,東森巨蛋求償的設備費用是在委託經營期間自行負擔的管理維護費用及加設改建費用,並非修繕費用。既然東森巨蛋逾期未遷離,也未取回財產,北市府就有權將這些未取回的設備視為廢棄物處理。

連載37/有沒有圍標不必法院判?

面對東森巨蛋公司的控訴與要求賠償案,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也提出《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的法律依據來攻防。然而,卻也因此令人質疑,難道有沒有「圍標」是可以不必經由法院判,就能自行依法論證嗎?

連載34/市府接管小巨蛋,是依法行政還是私刑?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依《政府採購法》及雙方合約,認定東森巨蛋已違約,於2007年8月14日發文給東森,宣告即日起終止雙方對於台北小巨蛋的委託管理契約。三天後,市府再度追發第二紙公文給東森,限期三日內交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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