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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工作權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7】提升再社會化降低再犯率

與其懲罰受刑人的錯誤,還不如對其循循善誘,而受刑人工作權在法制上的確立,可使受刑入改正入獄前「非正常」的生活,而體驗到「相對正常」生活的價值,使其出獄後渴望延續這種符合社會期待的正常生活。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6】借鏡他山 延續入監專業接軌更生

受刑人在監服刑必須要有相當的作業,是全球各國對監獄行刑的正常規範,藉以矯正受刑人生活習慣及養成自立自足的技能,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儘量讓受執行人應能選擇自願的作業,以免出獄後因無力生活而再度犯罪。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5】監所作業是勞動或矯正

受刑人是穿著囚衣的國民,《憲法》相關的人權保障,也同樣得落實在其身上。監獄既然無法供應受刑人在監生活所有的必需品,那他們的生活所需就須賴「作業」來換取;因此「作業收入」該如何合理分配,便成為須重視的議題!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4】一技在身 不再走歹路

受刑人不再只是做些低經濟價值的作業,用來消磨時間,訓練其具有符合社會需求的工作技能,加上相關的技能鑑定證照,增加勞作金收入,還可喚醒自信,復歸社會時可順利接軌,不再走歹路。

劉北元/在監延續專業 出監無縫接軌

國家刑罰的執行重在人道處遇及教化,以降低再犯率,而收容人的工作就業能力便是箇中關鍵。沒有一技之長者,監方應該盡力讓收容人學習技能,而原來就具備專業能力者,在不妨礙監獄秩序前提下,也應該盡量容許其從事入監前的工作。

胡博硯/【受刑人工作權】鐵窗內仍適用憲法 工作權不容剝奪

收容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而非棄民。監所剝奪了收容人的人身自由,並不代表其所有的權利都被剝奪,只要不妨害監所紀律的工作行為,即無禁止之必要,而這也有助其將來復歸社會。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3】飛越高牆的監外作業 出監養活自己

受刑人工作權的實現,與其出監後是否順利復歸社會,有著相當重要的關係。更生人因無謀生機會而再度犯罪的比例甚高,如果能有養活自己的技能、勤勞的習慣,與順利的工作場所,回籠率就會大幅降低。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2】作業只是教化,保障工作權活得像人

受刑人入監後,監獄會分配工作,此即為受刑人作業,但其實是教化性質;少的可憐的勞作金,也沒考量受刑人在監生活開銷,還要靠家人接濟。建議將監所作業轉型成監所受刑人工作,提高其工作價值與收入分配,才是解決問題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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