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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意願

彈性修正勞基法何來「霸王」?符合現實才能確實執法

勞基法三讀通過後爭議仍然不減,令筆者不解的是此次新增的第32之1條,讓勞工依意願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理當是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卻被說為「霸王條款」,不知是批評者根本沒看過、看懂法條文字,還是只憑自己的認知批評修法無用,視為「倒退」?

強化勞工意願的修法,何來「魔王級」條款?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第32條之1卻遭抨擊為「魔王級條文」。然就內容來看勞團所言並非事實,此條不僅給予勞工更確實的保障,也將原「勞雇自行協商」加強為「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還是領取加班費。別再曲解法律修正的美意,傳播錯誤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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