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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刑事補償法三讀修正 外國人、無國籍者在台冤獄可申請補償

立法院今(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法,原法案規定,僅母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修法後刪除該條文,賦予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可依法請求補償的權利,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吳景欽/共諜變洗錢?向心案凸顯的限制出境老問題

捲入王立強共諜案的中國創新、中國趨勢公司負責人向心、龔青夫婦,被以違反《國安法》偵查,直到2021年11月,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後以涉洗錢而遭起訴,近來又經第一審判決無罪。雖檢方必為上訴,但從被告已經限制出境多時,就已凸顯此制度的大問題。

蘇友辰/國賠放寬適用門檻,司法官何懼之有

《國賠法》施行40年來,司法官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雖時有所聞,卻沒有一件賠償成功的案例,因此行政院近日通過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對司法官聲請國賠的門檻,司法官面對新法如能敞開心胸樂觀其成,其又何懼之有?

蘇友辰/【立委涉賄案】聲押候審不能成為變相羈押

立委涉賄案震驚社會,涉及「SOGO案」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時代力量前黨主席徐永明等8人,自收案到8月4日裁定出爐前,在北院候審室度過「4天3夜」,是否有違反《兩公約》侵犯人權之虞,值得探討導正,以防法制偏失而造成人身自由的侵害。

林俊宏/無期限、沒責任的羈押替代手段,有了就好?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和定期報到等羈押替代手段已干擾人民的日常生活,並損及其重大權益,再者,這些無限期的羈押替代手段因不屬於《刑事補償法》所得補償的事項,就算被告最終被判決無罪,也無法向國家請求補償。

陳長文/檢察官的罪過 是沒把握的起訴或上訴 

觀察近日兩起無罪定讞的刑案,筆者認為,若要減少司法悲劇,須先從刑事案件的起點─遏止檢察官濫訴做起。

湯文章/同為公務員,《國賠法》第13條卻縱容司法官

《國賠法》第13條規定要件極為嚴格,法官或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且經判決確定有罪後,國家才有賠償責任。施行以來,從沒有一個司法官因審判或追訴負過國家賠償責任,有檢討的必要。

蕭逸民/反貪腐從司法課責開始

司法會傷人,不只冤獄,還有更多因為司法人員濫權而受害的人。司法院應認識司法課責的國際規範,嚴懲包庇貪腐的司法人員,並重新提出具有前瞻性且符合世界潮流的《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建立有效保護無辜司法受害者的機制。

刑事補償法擬修法提高冤獄補償 學者肯認:是第一哩路

司法院組成「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決議將大幅修改刑事補償法,包含刪除冤獄補償金上限、受害人可歸責事由重新檢討等。學者認為,刪除冤獄補償金上限的做法值得肯認,但這只是對冤枉入獄的無辜者進行補償的第一哩路而已,不能因此滿足。

晚了1天提刑事補償 台東男子15萬飛了

林姓男子因性侵案遭羈押51天,後來在99年4月5日判決無罪定讞,男子以每日新台幣3000至5000元提出刑事補償,卻因日期換算錯誤,提出的時效晚了1天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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