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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平反

張娟芬/謝志宏案 多麼痛的領悟

上周,台南高分院宣判涉犯歸仁雙屍命案遭判死刑的謝志宏無罪。司法系統能夠糾正自己的錯誤,當然值得肯定,但是累積了這些平反成功案例以後,值得思索的是:司法體系因此有了什麼領悟、做了什麼改變,以避免製造新的冤案?

吳景欽/郭瑤琪案平反有望?茶葉罐內消失的2萬美金

針對郭瑤琪收賄案,據傳台灣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檢視後,發現確實有疑,正研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行性。對於冤罪平反的機制,除了必須法制化外,審查會的組成甚至不應有檢察官、法官在內,才能有效避免道德風險。

蘇友辰/修法放寬再審門檻 法官心態仍居關鍵

司法院提案修訂再審程序,未來若不符合聲請再審程序,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並給予再審聲請人到庭陳述,提高聲請再審成功機會。但裁定開啟再審的法官須自己審理此案,當承辦案件量增加,心態上易有「能推就推」的障礙,修法思維未臻完備。

湯文章/司法正義不能姍姍來遲,再審修改夠了嗎

司法正義不能遲來,司法院4月提出再審修正草案並送行政院會銜,期放寬聲請門檻。但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均須具備「新規性」與「確實性」,卻大幅降低再審機會,加以法院藉由法安定性作為擋箭牌,如不加以廢除,開啟再審不過是種妄想。

林俊宏/健全再審程序 冤案平反不能靠運氣

現行法制對於再審開啟前的審理程序,因為法無明文,多數處理方式就是書面審理,只有極少數案件因為承辦法官個人判斷,偶有在再審開啟前開庭的情形。藉由法院及當事人直接開庭溝通的程序,可以補充只有書面文字不完備之處,有助於再審開啟與否的判斷。

蔡孟翰/花大錢請律師,卻要我認罪?談刑事法上的認罪

孫鵬夫婦花上億元聘請美國王牌律師擔任辯護人,後來孫安佐在法庭上認罪,不少人認為律師費白花了。身為刑事辯護人,律師替被告留意程序是否合法,並保障權益。此外,有時直接認罪,請求檢察官、法官給予緩起訴或緩刑,也是刑事訴訟上常見的一種手段。

吳景欽/錯認?認錯?指認瑕疵誤了林金貴一生

只因目擊者的指認,讓林金貴遭誤判為槍殺案兇手。但目擊者的證詞,除了有記憶的不可靠性外,也存有種種的不確定性。偵查機關不能再過度依賴供述證據,而對於指認程序也勢必得加以法制化。

蘇友辰/無辜者爭清白 32年何其漫長

新竹商人蘇炳坤32年前捲入銀樓搶案,他堅持遭刑求鑄成冤獄,終於在今年父親節獲無罪宣判。而江國慶冤殺案、蘇建和等三死囚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等多起冤案平反,更不難發現其共通點之一,即是執法人員常施加不人道的酷刑取供,危害之大莫可言喻。

金孟華/清者自清?刑求取供下的錯誤自白

近期幾個經平反的重大冤錯案都有錯誤自白。受訊問者可能單純想要逃脫出壓力環境或是換取利益而選擇錯誤自白。在逐漸「出清」傳統刑求的冤錯案的同時,也應該開始思考下一階段究應如何更精緻化訊問程序,避免錯誤自白發生。

影/被指槍殺小黃運將關押近10年 林金貴再審獲判無罪

男子林金貴被控2007年槍殺鳳山一名王姓計程車司機,被判無期徒刑,不過全案諸多疑點,他始終否認涉案,加上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兩次提起再審、姊姊提出新事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17年4月裁准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同時間他也從台南監獄獲釋放。而歷經數月審理,高雄高分院7日宣判,林金貴獲判無罪。

謝碧珠/完善定罪救濟管道讓沉冤得雪?

透過刑事再審之非常救濟管道十分難求,為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法務部制定完善定罪計畫,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期使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制度化,為無辜者新增爭取平反之救濟機會,但一年過去了,卻看不到成效。

金孟華/眼見並不為憑 指認程序之瑕疵

有許多冤錯案件出自於目擊證人的指認錯誤。為減少指認程序瑕疵,可採取美國學界提出的「雙盲法則」,由「非」承辦本案之警察實施指認程序,而目擊證人也必須被告知實施指認的警察不知案情,就比較不會擅自解讀警察的行為。

湯文章/再審修法後 通往人權彼岸的后豐大橋案

法官不是神,沒有人可以保證判決一定是對的,因此要有多種審級救濟管道。舊再審制度的高門檻,讓有冤抑的案件難以伸張,后豐大橋案再審程序的開啟,正是再審制度修法後,為人權保障注入一股活水。

冤案平反/三人成虎?因朋友謊言,蕭明岳被判無期徒刑

蕭明岳因5位共犯證詞被最高法院認定運輸第一級毒品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可作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本案檢察官甚至建議被告怎麼回答,並強調「其他人已經都供出上手減刑,就剩你無期徒刑」等,這樣的取證過程是否有瑕疵。

邱顯智/哀愁的彼條橋 后豐大橋案

2002年底的后豐大橋情殺墜橋命案,檢方起訴的王淇政、洪世緯分別遭判刑15年與12年半定讞。兩人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自2013年起,至2017年間共10度駁回。案經抗告,最高法院7日罕見自為裁定,裁定本案即時開啟再審程序,並停止兩人的刑罰執行,釋放兩人。

冤案平反/台灣重大再審案件

每個人都可能會犯錯,法官、檢察官也不例外。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放寬了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過去的許多冤案也得到再次審視的機會。以下特別羅列台灣受到矚目的再審事件,若沒有再審,這些真相將無法被看見、無辜的冤案者也無法得到合理的審判。

冤案平反/鄭性澤案終局確定:話都是檢察官在講!

鄭性澤獲無罪判決後,被害人家屬具狀請求檢方上訴,台中高分檢於11月20日駁回,鄭性澤案就此無罪定讞。現在還是有許多可能的冤案沒有被注意或仍在審理中,讓我們繼續關心這些案件,讓台灣司法能夠實現公平正義!

冤案平反/鄭性澤再審宣判 為什麼「無罪」?

鄭性澤案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再審宣判,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結果。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

冤案平反又一樁!殺警案死囚鄭性澤再審改判無罪

2002年發生在台中豐原的十三姨KTV殺警案,最高法院在2006年判處鄭性澤死刑定讞,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成為司法史上由檢察體系為死刑確定判決申請再審的首例。台中高分院26日上午11時改判鄭性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

吳景欽/打開冤案平反的正義大門—再審制度必須再改革

台灣的刑事案件到底有多少的誤判從來無法調查,更無從知曉,任何可能遭到誤判的案件,都必須讓其有救濟之機會。只是目前的非常救濟手段,聲請的門檻相當高,即便如再審,於2015年初已放寬要件,卻仍有改革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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