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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翻修

李永然、朱萱諭/【公司法大翻修】大同條款是良藥或毒帖

近年由於公司派與市場派激烈爭奪經營權,也讓大同公司再度活躍在媒體版面,也使得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正增訂了俗稱「大同條款」的第173-1條,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但也將產生一些問題。

李永然、谷逸晨/【公司法大翻修】股東會禁以臨時動議提出特定議案

現行《公司法》針對影響股東的特定重大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而須預先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有利於股東預先知悉議案內容,防止某些立場的股東趁反對立場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的機會,臨時提出影響其餘股東權益的重大議案。

李永然、陳曉祺/【公司法大翻修】消失的實質受益人 打折的洗錢防制

《公司法》增訂第22條之1是為了加強洗錢防制,然最後通過的條文內容卻只要求揭露至第一層對象,並未追溯至最終控制的自然人,且已刪除「實質受益人」文字,對於增加法人透明度的作用有限,對於防制洗錢的預期效果也大打折扣。

李永然、許淑玲/【公司法大翻修】小企業可設一人董事 增加決策效率

《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規定不設置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還可用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精簡組織,增加決策效率。

李永然、劉懿德/【公司法大翻修】彈性員工獎酬助企業留才

《公司法》修法後,將為了發放員工酬勞而收買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並將該股份轉讓給員工的法律依據予以明文化,且公司可在同一次的董事會決議以股票的方式發給員工酬勞外,並可同時決議是要採「公司發行新股」或「收買公司已發行股份」。

李永然、鍾亦庭/【公司法大翻修】增訂多種特別股類型,企業經營更彈性

《公司法》修正後增訂更多種特別股類型,使得企業股權安排、財務調度、經營策略更有彈性。如能量身打造能滿足企業及投資人雙方需求的特別股,讓投資人能多元選擇投資標的及贖回時機,將能活絡企業及投資市場發展。

李永然、陳贈吉/【公司法大翻修】看懂SOGO條款 偽造文書確立可撤銷或廢止公司

被暱稱為「SOGO條款」的新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4項,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判決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登記。

李永然、沈曉玫/【公司法大翻修】有限公司七大修正 企業經營更自由

《公司法》修正針對「有限公司」相關規定有了七大修正,例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原本僅適於「股份有限公司」,後考量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股東,也有可能規避其應負責任,應一併納入規範。

李永然、朱萱諭/【公司法大翻修】強化董事揭露義務

《公司法》修正11月上路,公司治理的效能能否發揮,董事會極其重要。董事除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也應落實忠實義務,以及忠實義務延伸的揭露義務,「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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