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廖姓男子前年底開始對豆花店女員工心儀,多次示愛遭拒仍不死心,竟以跟監、守候或打電話方式騷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廖姓男子於2021年10月起對住家附近豆花店女員工非常心儀,多次「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示愛、跟蹤或打電話等方式均遭拒絕,女子不堪其擾,向桃園地院申請保護令;地院審理時確認廖姓男子確實有違反跟騷法,法官裁定廖姓男子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行蹤、接近被害人之工作場所、不得以電話干擾、不得對被害人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本案可上訴。
桃園地院調查,廖姓男子於2021年10月起為豆花店常客,對女員工非常心儀,後來藉故對其詢問聯絡方式遭拒後,索性公然示愛或打電話方式騷擾均遭拒絕,但廖男不死心仍於翌日到豆花店內「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經女子明確拒絕。
同年10月20日早上10時許,廖男再度至豆花店前徘徊等待女子,雖經豆花店店長報警請其離開,但廖男在店前轎車內守候不願離去,晚上8時30分許,廖男走進店內直呼女子姓名並高聲說「我愛妳」等語;同10月23日晚間8時許再度至店內等候女子,並於店前盯哨守候,不肯離去,女子不堪其擾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女子認為廖姓男子涉及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2、5款之跟蹤騷擾行為等不法情事,且反覆持續為之,讓其心生畏怖,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經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認有逕行聲請保護令之必要,爰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核發跟騷法第12條第1、3款之保護令。
法官裁定,為保障聲請人權益,核發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之工作場所。
三、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對被害人進行干擾。
四、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五、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之工作場所。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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