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到岸邊10公尺無力溺斃 2同行友人挨告「見死不救」結果曝

▲▼失蹤。(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史姓男子在新店溪游泳來回兩岸,因氣力放盡溺斃,2同行友人報案救人不成,被控過失致死。(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史姓緬甸華僑前年和2個朋友相約,到新店溪釣魚戲水,史男一時興起下水游到對岸,回程時在距離岸邊10公尺處氣力放盡而呼救,趙姓和潘姓友人趕緊報警將人打撈上岸,但史男送醫後不治,史男家屬不滿趙男和潘男見死不救,提告過失傷害,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2人無施救義務也已盡力,1日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史男和朋友是在2021年9月23日中午,到新店溪懷恩橋釣魚戲水,因此在岸邊玩水,深黯水性的史男突然開始展開自己的游泳技術,一口氣游到對岸,然後再游回來,幾趟下來,史男氣力放盡,最後在回程距離岸邊10公尺處,突然大喊「救命!」同行友人發現史男載浮載沉,才驚覺不對。

但2人水性不如史男,只能趕緊向附近其他釣客求救,並丟出水桶,希望史男先抱著水桶浮著,無奈水桶距離太遠,史男只能靠自己的繼續在水中掙扎,朋友打110報案,警消出動大批人員到場搜救時,史男已經沉入水中,打撈上岸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史男的4個姐姐不滿,趙姓和潘姓男子從頭到尾只在岸邊,都不下水救人,涉嫌過失致死,但檢察官調查整個過程後,認為3人都已成年,趙男和潘男並非有保護史男生命義務的親屬或監護人,雖然法理上還有「危險源監督義務」的要求,但這也只是受過訓驗獲指派任務的救生員、登山嚮導等特殊人員需要遵守,潘男和趙男當時已經盡力,因此以罪嫌不足為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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