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人夫1年半 她分手後被踢出愛巢!每月還要付1.1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女子與已婚的朱姓男子交往,對方在高雄市買了一間房子供她無償居住,然而,交往大約1年半之後,這段關係被正宮抓包,朱男決定分手,加上房子另有他用,因此希望她搬家,雙方為此鬧上法院。一審法官判林女應搬離住處,並按月給付1萬1542元的費用給朱男,她不滿提出上訴,日前仍被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裁定駁回。

夫妻,情侶,家人,家庭,吵架,冷戰(圖/CFP)

▲朱男與林女發生婚外情,分手之後卻因為房子問題鬧上法院。(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朱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因為婚外情與林女交往,2020年6月間他購買一間位於高雄市的房子供林女無償使用,2021年11月間被妻子發現外遇,於是與林女分手,並希望將房子收回,沒想到卻遭持續占用至今,由於房子另有用途,他屢次溝通都被無視,這才決定提告,同時要求林女返還占用房子的不當得利,直到搬家為止,應該每個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1萬1542元費用。

對此,林女辯稱,房子並非無償提供,她有幫忙出資裝潢,雙方也訂有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2026年2月1日,並約定她只需要給付每個月的管理費即可;況且2021年6月24日她遭到朱男毆打,雙方協議後,她撤回傷害告訴,這段感情也在當時寫下句點,分手後兩人協議,她每個月會支付2萬元租金到租期屆滿為止,她也有以轉帳方式匯款20萬元先交付了10個月的租金,並非無權占有房子。

然而,一審法官認為,林女聲稱有與朱男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但舉證證據不足,轉帳資料也看不出來是轉入誰的帳號,要求補正證據也沒有補上,加上房子確實是朱男所有,男方依法要求返還並無不妥,因此判她敗訴必須遷離房子,並從2022年2月8日起算到搬遷為止,每個月應給付1萬1542元給男方。

林女不滿提出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朱兩人對於房子的使用借貸關係並未明定期限,朱男自然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林女雖然聲稱在傷害事件中,雙方約定可以讓她無償繼續居住5年,然而2名證人皆證稱無人提議此事,和解內容也未載明這件事情,最終仍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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