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等了24年!消防專業制度化 立院三讀《消防設備人員法》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歷經7度叩關立法院、長達24年各方團體角力,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消防設備人員法》,並三讀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各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

《消防設備人員法》自1999年起,已經歷6度送入立法院審議,卡關20多年的兩大關鍵在於影響「暫行人員」的工作權與落日條款,多年來立法未果,直至今日終於完成立法。

《消防法》三讀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但不得由同一消防設備師同時為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條文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以及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應予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及罰鍰。

此外,由於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並未具有消防相關專業知識,若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將嚴重影響合法消防設備人員權益,並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於三讀後發言表示,他在前年擔任召委時便於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當時邀集眾多專家學者以及各團體與會,並獲得許多珍貴見解,而在這會期再度擔任召委,在審查過程中參考所有團體意見及朝野充分討論折衝下,力求修法內容盡可能將各方意見涵蓋,各職業權益保障也將會在後續子法進一步完善,而相關細節包括了暫行人員的落日期限、消防設備的裝置權限、以及相關懲戒密度的一致與否,最終順利完成初審並無須經過協商。

莊瑞雄表示,還記得月中初審通過後,助理曾對他說過,這一部法的草案推出時,他甚至都還沒出生,多年來的修法立法過程,期間歷經多次折衝與對話,這一切都讓兩部法令修訂更加嚴謹與完善,期望內政部與消防署在後續子法修訂繼續努力,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人民的消防安全。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