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傷害罪不得上訴三審 立院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

▲▼立院院院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針對案情相對單純且明確的傷害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等罪,納入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範疇,且第一審由獨任法官審理。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各罪案件,包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等罪。

不過,《刑法》修正後,傷害罪已非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免因過度擴大上訴三審案件的範圍,導致影響第三審審判效能;另外加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由於有驗傷診斷證明書、毒品檢驗報告等證據,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上訴維持率極高,法律見解並無重大爭議,三讀條文增列各該罪名,以維持第三審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的功能。

此外,針對案情單純的犯罪類型,包括上述傷害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三讀條文規定其第一審由獨任法官審理,使案件得以分流方式紓解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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