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吸引優秀外籍人才來台 立院三讀「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立法院院會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本周連續3天「清倉」法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增訂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此次修法,共有吸納優質人才來台、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強化人流安全管理3個重要面向。其中,在吸引優質人才來台方面,三讀條文鬆綁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限制,明定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並將在台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的規定,下修為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即可。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或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年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在增進移民人權保障方面,基於家庭團聚權與兒童最佳利益,三讀條文新增規定,以維護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及兒少利益,明定配偶死亡時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且其未再婚,或者曾為國民的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並對在台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此外,考量實務上有婚姻移民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但同意協議離婚者受到現行法律限制,無法繼續在台居留的狀況,三讀條文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的規定。

最後,在強化人流安全管理面向,三讀條文增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果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者,禁止入國,並針對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現行的至少1年,不超過3年,延長為至少1年,不超過7年。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執政黨立委(左起羅美玲、吳玉琴、莊瑞雄、賴品妤)合影見證。(圖/記者屠惠剛攝)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 執政黨立委合影見證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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