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嬰遭熱水燙傷,父母延誤送醫害他送命。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江姓女子2020年7月間,照顧3月大的男嬰時,不慎打翻電熱水壺,滾燙的開水燙傷男嬰後,江女與丈夫並未及時將男嬰送醫,6天後男嬰因病情惡化,送醫不治。一審法院將丈夫判刑10月、江女判刑1年4月,江女上訴第二審被駁回,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0年7月12日上午10點,當時20歲的江女在高雄市小港區住處泡奶,不慎打翻放在地墊上的電熱水壺。滾燙的熱水潑濺躺在一旁的3月大男嬰左臉頰、左耳、後腦等部位,男嬰嚎啕大哭。江女聯絡丈夫後,2人決定購買藥膏塗抹,未將男嬰送醫。
不料6天之後,男童因為呼吸衰竭,送醫後不治。醫院通報檢警單位,查出2人延遲將男嬰送醫,因此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2人否認犯罪,辯稱並未延誤送醫,「有買藥膏給他擦,他之後一切都很正常,也都有正常飲食,我沒有餵食不良。」2人還說,男嬰先前就罹患重度肺炎,經常呼吸急促、用力吸氣、發燒、活力不佳、食慾降低,可能受肺炎影響而死。
不過法院根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為男嬰「左臉、左耳及後頸部均呈現大面積紅紫色之燒燙傷痕...所受燒燙傷勢,乃屬深二度傷,其程度尚未傷及神經系統,並非毫無疼痛感,且應立即送醫,並透過專業醫療照護,進行傷口清創換藥、抗生素給予、水分及電解質靜脈注射與平衡監控、營養補充等諸多醫療處置,非一般人於住家可提供照顧。」因此法院認定2人確實延誤送醫,具有過失,將丈夫判刑10月、江女判刑1年4月。
丈夫因上訴第二審不合法,先行定讞,至於江女上訴第二審後,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她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