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百萬保費爽領老年年金 法官判決:勞保局少做1件事

▲勞保局。(圖/記者廖婕妤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6旬王姓男子申請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被查出他開公司欠繳勞保費128萬餘元未還,勞動部核定暫行拒絕給付,王男不服,提告辯稱從沒收到催繳通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王男沒說實話,但勞動部在強制執行落空後,超過5年毫無任何作為,以致公法請求權過期,判王男可按月領取1萬2803元年金,可上訴。

現年68歲的王男是在2017年1月從新竹市1個職業工會退保勞保,2020年申請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定王男勞保年資逾20年,申請時年滿66歲,的確符合請領條件,但王男先前開公司欠繳約10年共128萬餘元勞保保費與滯納金,依《勞工保險條例》應暫行拒絕給付直到王男還清欠款,據此否決王男的申請。

王男提起訴願被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控告勞保局,主張他延後5年才請領老年年金,依法應增給20%,以他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3300元計算,每月可領1萬2803元,遠低於住在北市每月最低1.8萬餘元的生活費,他又無收入也無財產,不應被拒絕給付。王男並堅稱從未收到勞動部催繳通知,勞動部催繳欠費的公法請求權已超出5年的時效而消滅。

勞保局抗辯指出,本案依法暫行拒絕給付,無任何裁量空間,歷年催繳通知都合法送達,也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王男與已停業公司名下沒財產而尚未結案,若允許拖欠保費者照領年金,不但欠費永難清償,更會將勞保基金鑿用殆盡,傷害勞保財務健全與永續經營制度,等於變相鼓勵投機取巧,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法官審理認為,王男對於有無收到催繳通知一事沒說實話,但勞動部在強制執行王男與公司財產無所獲,於2011年3月10日領取執行憑證後,就再也沒持續任何催繳舉動,也沒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致催繳王男欠費的公法請求權5年時效,已在2016年3月10日到期而使請求權消滅。

因此,法官指出,即使王男欠費事實仍存在,但勞保局因自身毫無作為而失去公法請求權,依法已不得再對王男求償,就不能繼續以欠費事實拒絕給付年金,據此判決勞保局應准許王男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萬280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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