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違規養甲蟲勸不聽遭退宿 北市警官告警署求償:甲蟲不算寵物

▲圖為警政署外觀。(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政署外觀。(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警政署1名吳姓警官前年在職務宿舍飼養約30隻甲蟲,不僅常開冷氣控溫導致電費暴漲,甲蟲的幼蟲「雞母蟲」更在地板亂爬,警政署以吳男違反舍規、屢勸不聽等理由,取消他住宿資格並限期搬離,吳男不服,提告主張警政署權利濫用、時任警政署方仰寧公開罵他「濫訴誣控、威脅長官」害他名譽受損,求償50萬餘元,台北地院判吳男全部敗訴,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吳男雖堅稱「甲蟲」不是《動物保護法》定義的「有脊椎動物」、所以不算是職務宿舍禁止飼養的「寵物」,但宿舍規約目的和《動保法》不同,職務宿舍禁止飼養寵物,用意是維護公共衛生,讓配住者安居、盡其職責,若開放飼養「甲蟲」,豈不代表也可在職務宿舍裡飼養蜘蛛、蜈蚣等無脊椎動物。

法官認為吳男養「甲蟲」行為屬實,已影響職務宿舍生活品質,至於吳男聲稱警政署事先沒有書面勸導,法官指吳男接獲通知卻不出席警政署讓他陳述意見的會議,而宿舍室友、舍長、副舍長及警政署主管人員也多次當面勸導,且終止借用宿舍契約,不以有無書面勸導為前提要件,吳男顯然有所誤解。

法官並指方仰寧開會當眾說吳男「濫訴誣控、威脅長官」,是合理評論可受公評之事,因吳男為此事對室友與主管科長共7人提告妨害秘密、加重誹謗等告訴,經檢方不起訴,吳男聲請再議被高檢署駁回確定,又向北院聲請交付審判仍被駁回,吳男提告舉動是否「濫訴誣控、威脅長官」,的確可受公評。

法官更指方仰寧身為警政署主秘,有責任管理監督部屬、確保安心任事,本案方仰寧對吳男的批評並非全然無據,因此不構成侵害吳男名譽,據此判決吳男求償全部敗訴,可上訴。

本案源於吳男2016年1月間跟警政署簽約並公證,租用位於北市臨沂街的職務宿舍,但前年(2020年)3月間,吳男開始飼養甲蟲,最多的時候共約30隻,因長時間開冷氣控溫以致電費暴漲,室友屢次抱怨,吳男卻繼續在宿舍公共空間堆放養蟲器具、在冰箱裡擺放塑膠蟲蛹盒,甚至甲蟲的幼蟲「雞母蟲」滿地爬。

舍長、副舍長及警政署主管科長多次當面勸說吳男改善,吳男不聽也不願改住單人套房,2位室友氣不過,寫信到署長信箱反映,警政署啟動調查,同年11月開會請吳男出席表達意見卻等不到人,吳男卻在隔月對室友等7人提告,方仰寧因而裁示依規定取消吳男住宿資格,同年12月17日通知吳男限期搬遷。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