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晶英酒店食物中毒案檢驗結果曝 衛生局移送檢方偵辦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9月25、26日該案通報病患人數共計171人,衛生局檢驗通報病患9人及廚工32人,分別有7人及1人檢出腸炎弧菌陽性,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為「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係「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指出,據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應檢具案件完整之調查報告(包括檢驗結果、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其它相關資料),移送司法機關。衛生局將一併將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移請台南地檢署辦理。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係「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為「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指出,從本事件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綜合研判,此事件係「食物中毒」所引發,本案涉嫌違反食安法第49條規定,有涉及刑事責任問題,將由檢察官偵辦,台南市衛生局將全力配合檢方調查。

衛生局指出,預防腸炎弧菌感染,應依循以下原則:

1、腸炎弧菌嗜鹽,生鮮魚貝類可用自來水充分清洗去除此菌;2、腸炎弧菌對低溫極敏感,在10℃以下不但不生長且易致死,可用低溫冷藏方法防止繁殖。3、生鮮及熟食所使用之容器、刀具、砧板應分開,勿混合使用。避免二次污染,手、抹布、砧板和廚房器具於接觸生鮮海產後應用清水澈底洗淨。4、腸炎弧菌不耐熱,在60℃經15分鐘即易被殺滅,故在食用前充分加熱煮熟是最好的預防方法,絕對避免生食。5、煮熟的食物必須保存於夠高的溫度(至少需高於60℃),否則即需迅速冷藏至7℃以下,以抑制腸炎弧菌的生長。6、生鮮與熟食不宜存放在同一冰箱或儲藏櫃,若不得已,須存於同一地點,熟食也應覆蓋完整並放在上層,以免遭受生鮮食品的污染。7、腸炎弧菌食品中毒只要遵守清潔、加熱、冷藏三個大原則,幾乎可完全防止。海鮮食品鮮美營養,人人嗜食,但應注意其處理方法。

食藥署指出,仙人掌桿菌 周身佈滿短鞭毛,形如仙人掌因而得名。在環境中分布廣泛,可由細菌本身或由細菌產生之毒素而導致食品中毒,引起之中毒症狀可分為嘔吐型及腹瀉型兩類。 該菌是革蘭氏陽性 桿菌,菌體周圍具鞭毛,可運動,兼性厭氧菌,需氣情形下,生長較佳,可形成卵圓形芽胞,具有耐熱性。菌體不耐熱,加熱至80℃經20分鐘即會死亡。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係「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仙人掌桿菌極易由灰塵及昆蟲傳播污染食品,食品中帶菌率可高達20~70%。食品被仙人掌桿菌污染後,大多沒有腐敗變質的現象。除了米飯有時稍微發黏,口味不爽口之外,大多數食品的外觀都正常。造成食品中毒的原因主要是冷藏不夠,保存不當,尤其在夏天,食品於20℃以上的環境中放置時間過長,使該菌大量繁殖並產生毒素,再加上食用前未經徹底加熱,因而導致中毒。

嘔吐型食品中毒的原因食品,大都與米飯或澱粉類製品有關,蒸煮或炒過之米飯放置室溫,貯放時間過長為最常見的污染途徑。腹瀉型食品中毒的原因食品,主要是香腸、肉汁等肉類製品,濃湯、醬汁、果醬、沙拉、布丁甜點及乳製品亦常被污染。嘔吐型潛伏期較短為1~5小時。 腹瀉型:較長為8~16小時。中毒症狀: 嘔吐型:噁心及嘔吐。嘔吐次數多,少腹瀉;併有頭暈、發燒、四肢無力等。 腹瀉型:腹痛及腹瀉。以腸炎的表現為主,嘔吐較少見。適當的支持性治療,給予水分及電解質,約1~2天即可痊癒。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局指出相關食品環境檢體共29件則檢出1件腸炎弧菌及8件仙人掌桿菌,認定係「食物中毒事件」將違反食安法第49條等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食安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台南晶英酒店疑似食物中毒案,衛生局初步排除廚工人污染食物,目前鎖定其中一道菜餚,進一步釐清是否病原性微生物引起。(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晶英酒店爆發疑似食品中毒案。(圖/翻攝自晶英酒店網站)

另食安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台南市衛生局說明指出,有關台南晶英酒店疑似食品中毒案,因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移請司法機關辦理,查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本案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故刑事優先,如經司法機關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裁處之。(更新於19時27分,補充台南市衛生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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