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提領過世親屬存款的法律風險

▲▼遺產,遺囑。(圖/視覺中國)

▲長輩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命其依照遺囑載明的治喪方法及授權範圍,以免誤觸法律。(圖/視覺中國)

據報載,一名女子在父親過世隔日,拿著父親的印章及存摺,把他在農會帳戶內的餘額7,596元領出,交給弟弟置辦喪禮,卻引起另一名胞弟不滿,對姐姐提告偽造文書罪。最後,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一般民間遇到家中長輩往生後,不少親屬會拿往生者的印章、存摺或提款卡,將其生前帳戶裡的錢領出。有的人把這筆錢拿去處理喪葬事宜,有的人則是擔心事後被國稅局課稅而盡早領出,還有的人是為了搶先爭取遺產。

不論基於什麼原因去領取過世長輩的錢,都可能有法律問題。但若是出於善意目的,為往生親屬治喪,而動用其生前存款,應如何避免法律上的風險,就需要多加留意。

情況一:長輩生前未授權子女處理治喪事宜

如果親屬生前將其帳戶存摺、印章交給某一個子女,由其幫忙處理事情,但沒有委託他負責自己的身後事;所以,在長輩過世後,該子女若擅自將其存款領出,用來支付喪葬費用,由於並未得到長輩生前授權,子女持往生者的印章在取款單上蓋章,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甚至,進一步持蓋有往生者印章的取款單領錢,更可能構成《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

因此,在沒有獲得長輩生前授權的情形下,建議讀者們切勿擅自領取存款,以免被其他繼承人提告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情況二:長輩生前有授權子女處理治喪事宜

長輩如授權某一個子女處理身後事,該子女也確實遵照長輩生前意願,將存款領出置辦喪禮。在這種情形中,子女看似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風險,但過往法院實務上判決多半還是認為:長輩生前授權的效力,於往生時就會消滅;因此,被委託的子女仍無權持長輩的印章及存摺取款。否則仍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罪。

不過,近年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指出:長輩生前授權某一個子女協助處理身後事,因為這種授權的性質相當特殊,即使其過世後也不會消滅,受託的子女有權持其印章及存摺取款,並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至於應如何證明長輩生前有授權,實務上認為:除以遺囑或其他書面為授權外,如長輩僅以口頭表示,只要子女於長輩生前即有受託取款的行為,而其他繼承人都能知悉(比如LINE通訊軟體中,家族群組的對話可以證明)且未反對,未來於長輩過世後,該子女持長輩的印章及存摺取款的動作,就有可能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然而,應注意的是,即使長輩有授權,也不宜做大額取款。大額取款除了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益外,也會侵害到長輩生前債權人的權益,導致其他繼承人或債權人提告侵占罪。

情況三:子女誤以為長輩生前授權

如果子女誤以為長輩有授權自己處理治喪,而動用其存款支付喪葬費用,這時候該怎麼辦?

部分法院認為,由於子女無權以長輩的印章及存摺取款,也還是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但近來也有不同法院見解指出,於這種情況中,應特別注意領款人心中有無犯罪的故意──尤其依其學、經歷及智識能力,確認其是否能意識到自己違反《刑法》相關規定而加以避免──那經調查,若認定子女欠缺犯罪的故意或不能認識自己違法,也就不一定會成立前述刑事責任。

從前述說明,讀者可以知道,由於不同案件的個案事實不同,各法院間的見解也有差異,所以一般人在處理的時候,稍有不慎,就很容易誤觸法網。

在比較法上,日本《民法》第909條之2規定,繼承人得在法定金額範圍內,單獨使用遺產中的金錢存款;子女若在此額度內,領取長輩生前的存款為其治喪,就不會有觸犯刑事責任的風險。

不過,因為我國法並未有類似規定,在修法之前,為免繼承人不慎觸法,建議最安全的作法就是:先由長輩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命其依照遺囑載明的治喪方法及授權範圍,於其往生後,辦理治喪事宜。

反之,如果長輩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建議還是要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後,再提領金錢支付喪葬費用,且不可提領超過一般治喪行情的費用,以免被法院認定為高額取款,侵害長輩生前債權人之權益,而有觸犯侵占罪之法律風險。因此,最安全的方式便是在生前預立遺囑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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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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