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程師攀岩摔15m慘亡 妹怒告運動中心因「一關鍵」吞敗

▲▼內湖運動中心一女攀岩墜落亡。(圖/記者邱中岳攝)

▲36歲蘇姓女電腦工程師,2020年到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從10米高處墜落身亡,其家屬對運動中心經理及攀岩館負責人提出過失致死告訴。(資料圖/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蘇姓女工程師單獨到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進行攀登訓練,從15米岩壁墜落,導致顱內、胸腔內出血,經送醫仍回天乏術,蘇女胞妹認運動中心余姓場館經理、經營攀岩館楊姓負責人未盡安全督導、管理,對2人提起過失致死告訴。士林地檢署偵結,認蘇女第3次攀登時,未扣上自動確保器,難認楊、余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予以不起訴處分。

2020年8月29日上午9時,有合格證照的36歲蘇女到運動中心攀岩,前2次均綁上安全扣環,第3次未扣上自動確保器,從15米高處墜地,送醫仍回天乏術。因此,蘇姓胞妹認攀岩場未有警示旗設置,也無人員在場提醒需扣上自動確保器,才釀意外。

偵查時,楊男稱2014年起經營攀岩館,自動確保器是他經營後才引進,他認為牆上警示旗已盡到警示義務,而蘇女是有經驗的攀登者,也有取得安檢卡可以單獨使用自動確保器,她應知悉要使用,因此認為發生墜落意外,是蘇女未扣上自動確保器,與自動確保器設置方式及有無設置警語無關。

余男解釋,他是當日值班經理,負責巡視館場場地設施及清潔、緊急事件處理,不負責管理場地使用者的狀況,攀岩館是委由光合作用公司經營、管理及維護,其教練及學生也是光合作用聘請及招收,運動中心不會另派人在場確認獨自攀岩者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內湖運動中心一女攀岩墜落亡。(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蘇女前往內湖運動中心攀岩,未扣自動確保器從15米處墜落身亡。(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檢方函詢教育部體育署我國就攀岩場地設置、自動確保器警示旗有無相關法規範,署回,因應現在許多人自行攀登,因此近幾年才引進自動確保器,我國對自動確保器及警示旗並無相關法律規範,但一般攀岩館不會讓無經驗的人自己使用,通常都會有考試確認可自行操作。

檢方認蘇女為有經驗攀登者,且領有光合作用核發安檢卡,在入場前有簽入場須知第二點註記:「請確認自己具備安全攀登或安全確保之能力,您有義務學習相關技能,並為自身安全及行為負有完全之責任」。

另外,勘驗監視器發現,蘇女案發前2次攀登時均有扣上自動確保器,第3次則站在牆面及休息區中間,旁為警示旗,但未扣上自動確保器即攀登,使用者本身應對活動過程負有相當的注意義務,且法律未禁止攀登者單獨攀爬,因此難認死亡與楊、余2人有相當因果關係,依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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