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人夫「深夜突襲」妻子房!內褲男躲窗簾後方超尷尬:在慶生

▲燈籠,風鈴,窗簾,看電視,看電影,追劇,農曆7月。(圖/unsplash)

▲台南人夫在窗簾後看到只穿內衣褲的男子,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unsplash)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人夫到吳姓妻子的租屋處,發現對方應門時僅穿內衣,進入室內發現小女兒坐在床上,而高姓男子身穿內衣褲躲在窗簾後方說在幫忙「慶生」,讓人夫氣得提告。對此,台南地院不採信高男的說法,判高男須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夫跟妻子在2016年9月20日結婚,婚姻關係仍存續;沒想到,他今年2月18日凌晨4時到吳姓妻子位於台南的某大樓的租屋處時,發現對方僅穿內衣應門,且神色慌亂。

人夫立刻察覺事情不對勁,進門發現女兒坐在床上,而高男身穿內衣褲藏在窗簾後方,當場認定兩人在女兒面前發生性行為,且孤男寡女凌晨共處一室,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關係,認為高男破壞他家庭幸福及侵害配偶權而提告求償100萬元。

高男否認有與吳女發生關係辯稱,他跟吳女是單純的朋友關係,當天吳女考量到外面疫情嚴重,為了幫他慶生才邀約到租屋處;此外,慶生過程約1至2小時,因外面飄雨而留在租屋處套房的客廳內休息,當時吳女跟吳女的女兒回到房間內睡覺,事後得知原告要來,他擔心尷尬才會躲到房間的窗簾後方。

對此,台南地院認為,此案雖缺乏吳女跟高男通姦或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但依照社會通念觀察,吳女身為人妻卻深夜穿著睡衣跟高男共處一事,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單純友情交往界線,因此不採信高男的說法。

台南地院表示,高男及吳女的行為已達破壞夫妻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應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衡量雙方身分、社會地位、學識及經濟狀況等,判高男須賠償人夫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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