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庫保障隱私權不足 憲法法庭認3年內須修法

▲▼憲法法庭審理健保資料庫案,院長許宗力等。(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憲法法庭雖判決健保資料庫案合憲,但院長許宗力提出不同意見書。(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掌管「健保資料庫」,並對外提供申請使用。有不少人認為健保資料外流的作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憲法訴訟。司法院憲法法庭12日判決本案合憲,但認為《個資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均有不足或違憲,需在3年內修正。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998年起,將健保被保險人之就診醫療資料,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並自2000年起對外提供使用。另外衛生福利部也自2012年起,開始對外提供公務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衛生福利相關產業申請使用。有不少當事人認為這樣的做法,有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打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提出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12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並無違憲。

但憲法法庭也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也有牴觸憲法之虞,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檢討修正。

憲法法庭也指出,若相關機關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本判決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司法院長許宗力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本案中的但書規定違憲,他更引用日本漫畫家伊藤潤二短篇作品「無街之城」,描述沒有隱私權的社會:人們生活在一個「客廳即公園」的環境裡,為了彼此通行便利的「公共利益」,臥室可以成為通行道路;以為戴上面具生活,不知道彼此身分就可以保有隱私,殊不知當自己的家成為馬路,人來人往,戴上面具還是沒有隱私;即便自暴自棄,不戴面具甚至全身赤裸,放棄所有隱私,仍然會有更私密的自己成為被窺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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