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騷4女學生遭解聘!體育男師不滿終身無法任教職怒告吞敗

▲桃園市黃姓男子2015年11月間得知女鄰居剛開完腦部手術行動不便,卻闖入住宅要求「愛一下」,不顧女子反抗以指侵猥褻得逞。(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台北一名國中體育老師因涉嫌性騷4名女學生,遭校方解聘,不過男老師不滿自己因此終身不得任教,怒提行政訴訟仍吞敗。(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文/中央社

台北巿某國中體育男老師涉性騷4名女學生,校方依性平會調查結果予以解聘。男認解聘致終身不得任教,影響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二審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曾姓男子原在北巿某高中所屬國中部擔任老師,校方2019年2月及3月間受理4名女學生家長申訴指曾男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曾男涉對女學生擁抱,撫摸胸、臀,甚至把臉躺在女方胸部上,以及趁體育課時,對女學生拍肩摟腰、打大腿及摸手跟屁股。

校方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詢問女學生等人及檢視曾男陳述意見後,認定曾男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建議依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 校方依性平會做出的調查報告,決定解聘曾男,並報請台北市教育局核准。曾男提申訴等救濟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曾男主張,校方處分應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本件性騷擾行為情節是否重大,校方並未充分進行調查,僅依學生單方指述,就施以最嚴厲的解聘手段,使他終身不得任教,影響其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且校方有裁量濫用之嫌,請求撤銷原處分。

校方抗辯表示,性平會有充分調查,有給曾男2次陳述意見的機會,曾男也有提交陳述意見書;曾男所涉性騷擾事件有多人受害,情節重大,且是在曾男權力優勢下受害,解聘處分並無違誤。

一審調查後認定,曾男蓄意利用教師身分及權勢製造機會,從事嚴重侵犯學生人格自主尊嚴的性騷擾行為後,竟又以學生體育成績為獎酬條件,使受害女學生產生厭惡及恐懼,甚至有因此睡不著、躲進櫃子裡睡覺,產生惡夢,怕在學校遇見曾男,怕曾男跟蹤報復等影響女學生生活作息與學習表現。

一審指出,本件校園性騷擾情節,曾男明顯已達「不適任教師」的重大情節程度,校方予以解聘,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曾男敗訴。

曾男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認定,曾男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理由,仍在重述原本的主張,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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