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證託憑證定位不明 「監察院認違憲理由曝」法界盼修法

▲▼       立法院外觀      。(圖/記者黃彥傑攝)

▲因台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中定位不明,法界認為「會影響司法相關案件偵查宣判」。(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立法院23日財政委員會排審《證券交易法》,針對其中部分法案提出修正草案,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將臺灣存託憑證 (簡稱:TDR)納入《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範疇,主要因為TDR在證券交易法中無法清楚明白的定位釐清,有學者及法界人士也對此表達不滿表示,在證券交易法中根本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希望能夠讓立法院重視該審議修法,儘早修正臺灣存託憑證相關規範。

學者及法界人士不滿表示,因為金管會早期以財政部76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認定臺灣存託憑證(TDR)屬「外國發行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所以屬於《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但實際上臺灣存託憑證(TDR),是發行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且依據中華民國法令所發行,並非屬「外國」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因此,金管會所引用財政部「76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認定臺灣存託憑證(TDR)為外國有價證券,明顯有前提事實錯誤。

《證券交易法》在2012年1月4日有增訂,看似將臺灣存託憑證(TDR)納入《證券交易法》監督、管理,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卻在司法實務上,有認為該條文增訂目的「與臺灣存託憑證TDR無涉」,造成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上的認定有重大的矛盾跟衝突。

學者及法界人士指出,2012年修正的證券交易法中,準用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規定為管理、監督,但司法實務上認為臺灣存託憑證(TDR)並不是「第二上市櫃」之有價證券,所以並不在此法律條文的規範範疇之列,最終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仍與臺灣存託憑證(TDR)無關,但學者及法界人士強調,外國第二上市公司透過台灣證交所申請上市,並以存託憑證形式掛牌,進行募資,應受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的準用監督管理。

學者及法界人士接著說,監察院在2020年7月底也作出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76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有違反憲法所要求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之虞,認為應該進行相關檢討改善,但是卻因為《證券交易法》未明白將臺灣存託憑證(TDR)納入規範的緣故,造成臺灣存託憑證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時,即有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疑義。

但往往因為規範不明確,卻成為司法乃自於偵查、判決中,均由相關人員自行解讀,導致人民對在法律的適用上無法預見,形成法律的不安定,臺灣存託憑證定位不明,讓許多投資人不清楚究竟應該聽誰的,間接影響法律上的問題。

所幸立法院仍有意識到臺灣存託憑證所衍生之問題,期盼相關財委會立委們,藉由本次修法明確將臺灣存託憑證納入《證券交易法》杜絕爭議,落實民主法治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減少可能冤獄的發生,以及能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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