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元昱/法院可以強逼我道歉嗎

▲聊是非用圖,道歉,網友,人肉,出包。(圖/視覺中國CFP)

▲強制公開道歉的手段是一種禁止沉默、強制表態,干預人民如何表達意見或是價值觀的權利。(圖/視覺中國CFP)

你曾在網路被人攻擊過嗎?由於保險銷售發生糾紛,朱某曾在「PTT 實業坊」論壇網域,多次發表內容為「無良業務」、「黑心業務」等爭議言論,於是被罵的伊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也在網路上發表了「不肖之輩」、「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等反擊言論。

事後,伊某忍不住告上法院,法院判決認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8號):伊某的言論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因此判朱某要在網路上發表道歉言論。做錯事情要負責沒有錯,但各位有沒有覺得,國家強迫人民道歉是不是怪怪的?

強制道歉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嗎

法院可以叫人民道歉的依據為何?《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設立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回復被害人的權益 。

在過去,法院多利用條文後面所說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加害人在公開場域(報紙或網路)發表道歉,並讓加害人負擔刊登的費用,藉此回復被害人的名譽。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這手段形同讓加害人自我羞辱?對於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間的糾葛,大法官認為:就算要回復被害人的名譽,固然可以要求加害人主動表達看法,但還是要按照情節、斟酌限制的程度,看看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害加害人的言論自由。

強制公開道歉的手段是一種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並且必須發表自我否定的言論。這種方式其實強烈地干預了言論自由,直接干預人民如何表達意見或是價值觀的權利。如同法國思想家伏爾泰 (Voltaire) 的名言,一語道破言論自由的真諦:「我雖然不贊同你說的話,然而我卻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11條也確實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捍衛人民有說與不說的自由,我們稱作「表意自由」跟「不表意自由」。此外,保障言論自由,更要確使少數與眾不同的言論(包括批判公共事務使國家政府不開心的說法),是由言論市場決定,而不是由公權力來決定;這樣的擔憂,是因為言論自由為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應該好好重視。

要保障名譽還是言論自由呢

在這個社交軟體盛行的時代,像是是匿名網站,如Dcard、Ptt等,時常可以看見有人發表辱罵他人的言論,卻主張自己享有言論自由。網路上的惡意言論真的可以無限上綱嗎?大法官在過往釋憲案件中,也多次提及:為了兼顧個人名譽,法律其實是可以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的。

但是,憲法法院的最新見解指出,即使為了保護名譽,叫人公開道歉,可能就過度侵害言論自由了。你可能想說,為什麼不能要求做錯事的人道歉?犯了錯就應該要負責?但如果國家能藉由法院強迫人們表態,是不是就能利用這種方式,強迫大家發表其他的政治性言論?你必須要知道,國家具有非常強大的權力,只是人民逐漸擁有強大的民主意識,使得政府不敢肆意妄為,但請注意:他們不做,不代表他們做不到。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指出,國家雖然可以用法律限制言論自由,但強制人們表態,是一種高度侵害內心價值觀的行為,縱然道歉內容不涉及自我羞辱,但如果刊登澄清啟事,甚至是把判決全部放上網,就可以回復被害人名譽的話,也就沒有必要強制加害人在公開的場合道歉了(登報或是在網路上)。

被害人的名譽已經被破壞,所造成的損害也需要大量的時間才能恢復,並且人們只會看到自己想看到的內容,並不會認真探討事情的真實性,因此加害者公開道歉是否真的有辦法回復名譽?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會因此減輕嗎?

再者,如果加害人並不是真心道歉,這樣是否真的有達到所謂「道歉」的效果?而且強制道歉對於內心的壓迫非常劇烈,因此強制道歉既沒有效果又發生強烈衝擊的話,我們是否還有必要堅持這樣的手段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許元昱,現為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學生,希望用簡單的言論,讓人們了解如何保護自我權利。。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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