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丁糸爭「蘇打綠」商標吞二連敗 網友「一句話」成關鍵

▲▼魚丁糸「池堂影夜」小巨蛋演唱會記者會,團員小威、家凱、青峰、馨儀、阿福及阿龔出席。(圖/記者湯興漢攝)

▲魚丁糸6名團員向前經紀人提告要求拿回「蘇打綠Sodagreen」商標,二審再度敗訴。(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由主唱青峰領軍成立的天團「蘇打綠」在2018年與前經紀人林暐哲決裂,改名「魚丁糸」重新出發。團員6人也向林暐哲經紀公司提告,請求返還商標團名「蘇打綠Sodagreen」。智財法院認為有網友提出「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認定大多數消費者無法連結6人與「蘇打綠Sodagreen」,二審再判6人敗訴。

團員們表示,「蘇打綠Sodagreen」是由主唱吳青峰,將「蘇打」(對應味覺之氣泡感)及「綠」(對應視覺之顏色)連結在一起,考量清新活潑年輕之寓目印象,特別安排中英文及各文字位置,以手寫之方式形成之創作,由原告6人為著作人。與林暐哲建立經紀關係前,就使用「蘇打綠Sodagreen」為藝名並成名受矚,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請求林暐哲返還商標。一審判6人敗訴。

案上訴二審,6人主張「蘇打綠Sodagreen」是由大家共同發想、定名而成,持續投入時間、心力,已使「蘇打綠Sodagreen」等同於6人,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2003年成團後,2004年與林暐哲公司簽約,但2018年解約後,林暐哲應返還6人委託管理之商標。且「蘇打綠Sodagreen」屬6人之姓名權、人格權,不容對方得以無限期延展該權利。

林暐哲反駁,註冊「蘇打綠Sodagreen」商標公告至今已超過十餘年,均由自己申請及維護,況商標之註冊均已超過評定之法定5年期限,不得再行爭執不可註冊商標或應予撤銷事由。

▲▼第31屆金曲獎最佳國語男歌手獎吳青峰。(圖/攝影中心攝)

▲吳青峰獲第31屆金曲獎最佳國語男歌手獎。(圖/攝影中心攝)

林暐哲強調,團體需依照林暐哲音樂社之指示,參與各項表演,是否參與之最終決定權限並不在上訴人,而係由林暐哲音樂社決策。亦即原將解散的6人是「拜託」林暐哲音樂社經營其演藝事業,而非「委託」。而6人的經紀約也與註冊商標一事無關,請求駁回上訴。

法院指出,6人的名字分別為何景揚、史俊威、吳青峰、謝馨儀、龔鈺祺、劉家凱,無一人名為「蘇打綠Sodagreen」,且至今仍未見具體說明究竟渠等以何種法律依據如何共有「蘇打綠Sodagreen」此一名詞,故無法採信6人享有團體之姓名權、人格權。

且6人在原審先稱「蘇打綠Sodagreen」一詞由「吳青峰、史俊威2人共同發想」,或稱「為吳青峰個人之創作」,二審又改稱「是由6人共同發想」,說法一變再變,顯然不能證明6人共有「蘇打綠Sodagreen」此一名詞。

法院認為,樂團成立後,歷經諸多團員之變動,且有網友留言表示「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顯見大多數之消費者亦無法連結上訴人與「蘇打綠Sodagreen」。

法院審酌,林暐哲音樂社投入眾多資源致力發展當時非主流市場之「獨立音樂」,見經營漸有起色,因此在2008年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又6人與林暐哲簽署的經紀約中,並無「註冊商標」4字,故林暐哲音樂社請註冊商標,客觀上屬「自己之事務」,並非6人之事務,主觀上當然會為了自己的利益加以管理,因此無任何不法可言。二審駁回吳青峰等6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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