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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幼兒園未依規定進行防疫措施 教育局:依情節按傳染病防治法及幼照法裁罰

▲台南市1家私幼涉及沒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還有COVID-19的防治特別條例相關規定,沒有第一時間就宣布停課,黃偉哲市長表示將依調查結果依法重罰及研議減招、停招處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教育局長鄭新輝指出,幼童皆尚未施打疫苗,為阻絕校園傳染風險,確保幼兒的安全,教育局訂有學校和幼兒園因應疫情的停課標準。(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關台南市1家幼兒園未依規定進行防疫措施一事,教育局表示,幼兒園未依規定進行防疫措施,將依情節按傳染病防治法及幼照法裁罰。

教育局長鄭新輝指出,幼童皆尚未施打疫苗,為阻絕校園傳染風險,確保幼兒的安全,教育局訂有學校和幼兒園因應疫情的停課標準。教育局進一步表示,該園在處理幼生確診個案的過程中,於獲悉有幼生確診後,並未在第一時間依規定通知該班停課7天,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移請衞生局裁罰,若該園併有疫調不實情事,亦將檢具相關事證一併移請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局補充,園方若未善盡管理責任,讓幼兒園師生暴露於染疫風險中,造成傷害且情節重大,也會依幼照法第25、26條及第52條規定,處一定期間的減招人數、停招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育局指出,相關法規如下:疫調不實者,移請衞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停課標準者,移請衞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千元以上至1萬5千元以下罰鍰。置幼兒園師生於染疫風險,由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第26條及第52條,按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台南市教育局指出,截至7日下午2時,台南市國中小校園停課情形統計:1、因1人確診,「班級」停課:54校、110班。(國小40、國中14);2、(依照新標準)因全校達1/3班以上或10班以上有「確診案例」或「密切接觸者」,全校停課:1校。(國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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