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網路簽注犯法嗎

▲▼網路賭博。(圖/視覺中國)

▲以手機、電腦等登入博弈網站或運動賽事賭博網站,線上簽注都會成立賭博罪。(圖/視覺中國)

瀏覽入口網站時,有時會跳出588 娛樂城、九州娛樂城、天翔曼尼麻將、博樂等博奕網站,或是以提供陸方彩票、體育賽事項目投注,或以線上麻將、撲克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又或是以棒球、籃球、足球等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聚集會員之運動賽事賭博網,此種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存款儲值遊戲幣,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賭博網站,通常會標榜隱密性、便利性,甚至強調不會被警察取締的安全性。但是,網路簽注,真的不犯法嗎?

我國法律對賭博的處罰區分為消費者—賭客及經營者—賭場。

就「賭場」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268條,只要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向來實務見解認為,所謂「供給賭博場所」,只須提供特定處所或聯繫賭博意思之空間供人從事賭博行為即可。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或電腦網際網路均可作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為要件,所以不論是成立網站、提供網址,或是後端平台設計、放賭博版、協助賭資會算、金錢交付及帳戶提供者,均屬於《刑法》第268條處罰之範圍。

對「賭客」處罰,則區分是否「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刑法》第266條,「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最高可以罰鍰9千元。以往實務見解對於「網路」賭博,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嗎?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認為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不能以現在規定的《刑法》第266條處罰,只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科處罰鍰。

但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針對網路賭博罪於《刑法》第266條新增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2022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縱使是以手機、電腦等登入網站,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在網站簽注賭博,不論是跟線上不特定賭客對賭,或是依網站標示內容下注猜押該網站所開出之籃球、足球、棒球等各項運動賽事勝負,在新法修正後都會成立賭博罪。民眾在選擇消遣方式時,不可不慎,千萬不要因網站上誘人的保證,按下連結,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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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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