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扣獎金小心觸法 勞動局:因育嬰假不發年終罰緩「2到30萬」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資料照/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資料照/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歲末年終各企業、公司開始發放年終獎金,也讓上班族關注發放時的細節。台北市勞動局27日提醒,雇主不可因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將員工視為缺勤,影響員工的年終獎金、全勤獎金和考績。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呼籲,若員工正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他的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甚至影響年終獎金的給予。

陳信瑜強調,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法律沒有規定、勞工和雇主間也可以自行約定,但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不可以另做不利的處分。

陳信瑜舉例解釋,若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前,已符合年終獎金的領取條件,就算約定發放年終獎金之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也要照約定發給。同時,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但雇主仍然可按其年度出勤的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陳信瑜也提醒,若以「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為由,不依約定方式發放年終獎金,恐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若經認定屬實,依法可處2萬到30萬元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21條中,規定雇主不可以因為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將員工視為缺勤,並據此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是做出其他不利員工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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