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獄行刑法》施行周年 民團:落實外部獨立,貫徹透明監督

▲▼民間司改會110年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年度體檢記者會。(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110年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年度體檢。(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法後,已經正式施行滿周年,民間司改會邀集民間團體組成「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在19日公布監所體檢報告。他們喊出「落實外部獨立,貫徹透明監督」的口號,希望全面揭示各監所外部視察委員之姓名,並重視收容人之訪談內容,以落實「監所透明化」的要求。

本次「落實外部獨立 貫徹透明監督~110年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年度體檢」記者會,由立法委員邱顯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制度改革小組召集人羅士翔律師等人召開。司改會指出,新法的重點之一,是「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各監獄及看守所皆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且外部視察小組每季皆須提出視察報告。」然而去年度第1季至第3季的外部視察報告,遲至去年12月才一次全部公開。司改會指出,對視察報告期待甚高,等待很久!雖然可以看到部分視察小組報告有豐富的呈現,但也看到許多視察小組報告的呈現令人失望。

綜合審酌報告後,司改會歸納出幾個重點:

一、應全面揭示各監所外部視察委員之姓名
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的重要功能就是「透明化」,也期待外部視察小組本身的運作能秉持著透明化原則,揭示視察委員的姓名、學經歷,以供各界檢視。另外司改會也鼓勵肯定願意公開姓名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並鼓勵更多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公開姓名。除了委員姓名外,我們也鼓勵外部視察小組於視察報告中能對於小組運作情形有更多的說明。

二、視察報告應肩負監所透明化的任務
「監所透明化」並非只是對視察委員透明,也有讓社會更加認識監所的目的在。視察委員透過視察報告將其所掌握到的監所情形呈現給外界,是重要的作法。但是目前的視察報告往往看不出來外部視察小組掌握了哪些資訊,進而難以達到透明化的目的。

三、外部視察程序應更重視收容人之訪談
外部視察小組的另一個法定任務是「保障收容人權益」。實際與收容人進行訪談,蒐集其經驗及意見是達成此任務的重要方法。司改會發現,於去年第1季至第3季的報告中,僅有7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的視察報告提到委員有訪談收容人,比率僅14%。而從報告中可以發現,多數的外部視察小組主要的視察作為都是聽取機關簡報、與機關間來回問答、在機關陪同下進行實地訪查,缺乏機關之外的資訊來源。司改會肯定部分外部視察小組留意到訪談收容人之重要性,建議各視察小組所視察之事項涉及收容人權益時,應建立起蒐集收容人經驗及意見的程序,並強化訪談的運用。

四、期許一個更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
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依法應具有外部性、獨立性,但是從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組成來看,這個法制設計是落空的。在我國制度的設計上,視察委員的遴選設有專家學者人才庫,讓各界能推薦適當的人選,以作為監所及矯正署挑選委員之參考。委員的擬聘名單由監所提出,但矯正署不受拘束。而從統計資料來看,大部分的監所外部監察委員,全都是監所自行找尋聘用,各界推薦專家學者到人才庫缺乏實質意義,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遴聘,幾乎是監所說了算。司改會主張,這樣的委員遴聘程序根本無法確保外部視察委員的獨立性及外部性,下一屆新委員的遴聘準備時間已不到一年了,法務部應立即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中關於委員遴聘程序的規定,期許未來能建立起更獨立也更透明的外部視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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