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大修1】《國賠法》實施40年 從未有司法官國賠案件成立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司法官國賠要件太嚴格,行政院修法放寬國賠門檻!14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表示,《國賠法》第13條要件極為嚴格,導致《國賠法》實施40年,從未有司法官國賠案件成立,因此行政院折衷修法,放寬司法官國賠門檻。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律師指出,本次修法大方向值得肯定,但要件需要做更細緻的討論。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表示,《國賠法》第13條要件極為嚴格,導致《國賠法》實施40年,從未有司法官國賠案件成立,因此行政院折衷修法,放寬司法官國賠門檻。

要件太嚴苛!《國賠法》第13條沒有案件成立

《國家賠償法》自民國70年施行,近40年未修正,不符合社會現狀。行政院院會9月2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從現行17條條文大幅修正為43條,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更降低司法官國賠門檻,引發司法圈熱議!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司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若侵害人民自由與權利,「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然而本條文施行40年來,從未有人民依此條文聲請國賠成功的案例。

依據公懲會公開資料,過去曾有司法官拖延訴訟、收賄、騷擾女助理,或與案件當事人不當往來,遭受免職、撤職懲戒處分的案例,甚至也有司法官被判決有罪確定,然而這些案件均未成立國賠。

依據公懲會公開資料,過去曾有司法官拖延訴訟、收賄、騷擾女助理,或與案件當事人不當往來,遭受免職、撤職懲戒處分的案例,甚至也有司法官被判決有罪確定,然而這些案件均未成立國賠。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提出司改會整理的13項司法官免職、撤職處分案例,包括收賄、不當宴飲、與未成年人性交易、性騷擾、不實申報加班、假借職務權力威嚇幼稚園師生等,這些案例同樣從未有聲請國賠成功的紀錄。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提出司改會整理的13項司法官免職、撤職處分案例,包括收賄、不當宴飲、與未成年人性交易、性騷擾、不實申報加班、假借職務權力威嚇幼稚園師生等,這些案例同樣從未有聲請國賠成功的紀錄

行政院折衷修法 放寬國賠門檻

江榮祥律師分析說,《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成立要件極為嚴格,條文所說的「職務上之罪」,指的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國賠法》規定必須要「判決有罪確定」,亦即對於司法官的不當行為,若涉及刑事犯罪,必須走完一二三審程序,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國家才對人民有損害賠償之責。

長期以來,司改會倡議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讓司法官的國賠標準回歸到一般公務員,然而司法院和法務部擔憂影響審判獨立和干擾追訴犯罪,故持反對態度。這次行政院修法,雖然沒有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但將司法官要負的國家賠償責任範圍,從「職務上之罪」擴張為「刑事上之罪」,並增列「受免職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這種折衷修法的立法策略仍可給予支持。

另一方面,依據國際人權保障標準,為了保障司法獨立,豁免司法官民事訴訟責任,不過當人民的權益因司法官執行職務遭受損害,人民的國賠權益仍不能因此被犧牲。

江榮祥律師分析說,《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成立要件極為嚴格,條文所說的「職務上之罪」,指的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和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國賠法》規定必須要「判決有罪確定」,亦即對於司法官的不當行為,若涉及刑事犯罪,必須走完一二三審程序,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國家才對人民有損害賠償之責。

修法方向值得肯定 要件需「更細緻」

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律師表示,行政院增加「受免職或撤職處分確定」要件,是為了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若未增列此要件,會讓外界認為沒有放寬國賠要件。行政院本次修法,在大方向上值得肯定,但在要件部分仍需做「更細緻」的討論。

鄧湘全律師近一步解釋,依據實證結果,有許多被免職、撤職的司法官,與人民自由或權利被侵害,幾乎沒有關係,大多是司法官的個人不當行為問題。懲戒法院的免職或撤職處分,是否有清楚的判斷標準?因為司法官執行審判與追訴執行而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與免職、撤職處分間的關聯性或因果關係,仍須進一步的說明或定義,否則會有實際運作的問題,因為這條文不是就人身自由受害做刑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損害賠償。

對於這次修法,鄧湘全律師強調,立法者必須注意法律的「目的性」能否達到?「有效性」能否落實?如果政府為了讓人民相信有改革,而在要件加上未必有關聯性的要件,要件的細緻性就有再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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