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體育男師校內國中女嘿咻3次 被踢出杏壇判刑3年半

▲法院合議庭將該名與女學生在校內發生性關係的男師合併判刑3年6月。(圖/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法院合議庭,將該名與女學生在校內發生性關係的男師,合併判刑3年6月。(圖/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南部地區1名已婚國中體育老師,被控代理班導機會,與年僅13歲國中女學生發生師生戀,男老師於2020年間在校內音控室,利用清晨上課前與午休時間3度引誘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女學生家長從女學生手機對話內容發生此事報警查獲,一審法院合議庭依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將他判刑合併執行3年6月。

判決書指出,被告為體育老師並曾代理班級導師,而與女學生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女學生為未滿14歲,尚在就讀國中之少女,性觀念未臻成熟,竟分別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2020年10月中午、同年11月初某日上午、同年11月20日上午,均在該校音控室,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事後因女學生父母親發女兒使用非家長提供之行動電話,從其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獲知此事才而報校方及警方循線查獲訴請偵辦。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擔任女學生之體育老師,並曾為代理班級導師,案發期間已30餘歲並非年輕識淺,且自身亦有配偶,本應謹守師生及男女分際,其與女學生交往已屬逾越師生倫理,在明知女學生性自主之判斷能力及保護自我權益意識未臻成熟狀況下,為滿足一己色欲,竟大膽利用平日上課前、中午午休時間,在學校校園內對甲女為性交行為,其行為尚非惡性輕微,所為更對被害人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惟念及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以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傷害,依3項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各判男師3年1月徒刑,合併應執行3年6月徒刑,以示懲儆。本案可上訴。

據了解,本案校方獲悉後立即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調查,先將涉案人予以停聘,調查確認屬實後予以解聘並通報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終身不得進用。而女學生部分,家長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已讓孩子轉換學習環境,由社工持續追蹤輔導,迄今沒有異狀發生。該名男老師案發後已離開教職,目前轉到民間公司上班。

「雅詩蘭黛底妝」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