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罵人「豬隊友」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髒話,罵人。(圖/視覺中國)

▲罵人「豬隊友」是公然侮辱嗎?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在於,是否在公然情況下,對他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圖/視覺中國)

日前,有位主管罵屬下「豬隊友」、「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等語而吃上官司,雖然最後這個案子被判無罪,那到底怎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公然侮辱呢?

公然侮辱成立要件

公然侮辱,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然的情況下對他人侮辱,更白話一點就是,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對方」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所以,「公然」、「特定對象」及「貶低人格的言行」都是成立公然侮辱的要件。

近期很多有關公然侮辱的案件,檢方直接以不起訴的方式處理掉了,若以民國109年間法院審理的公然侮辱相關案件來看,被判決無罪者比例小於10%,由此可見,此類案件進到法院,法院認為公然侮辱是蠻有可能成立的。

至於法院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的理由,排除掉證據不足外,不外乎就是「非公然」或「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公然是指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可以知悉這個侮辱行為的環境,例如兩人在空教室中獨處,但因為其他同學隨時可以進入教室,所以空教室仍會成立公然的環境。至於罵人的話有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法官會就該侮辱言論前後的對話、情境,佐以事件綜合判斷。舉例來說,當罵人者原本就猜忌對方有偷竊行為而出言:「你這個小偷!」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就認定這樣不屬於侮辱人的言論,而不成立公然侮辱。

前述案件中,主管對下屬說:「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法院認為這句話並不完整,而無從得知主管所說的「豬隊友」是否特定指該名部下;而「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法院則認為這是基於事實而對於工作表現所做的評論,並沒有超越言論的合理範圍,而有侮辱人格、名譽或尊嚴的情事。綜合以上,法院認為這個案子不成立公然侮辱。(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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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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