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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安平殺人案徐姓犯嫌交保 南檢不服提起抗告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因涉案情節較輕,被法官裁定新台幣10萬元具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因涉案情節較輕,被法官裁定新台幣10萬元具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2月16日發生在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5日晚上向法院提出押,台南地院26日下午裁定現金新台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不得對案情有串證、滅證之行為,台南地檢署認為法院具保裁定有違誤之處,27日正式提起抗告。

台南地檢署指出,發生於2月16日晚間之安平區殺人案件,該案在逃被告徐姓犯嫌於2月26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具保10萬元後釋回。檢察官認法院裁定理由認定被告徐嫌之犯罪情節較輕微恐嫌速斷,且漏未審酌本案恐尚有其他參與者而仍有串證之虞,以及被告嫌確有逃亡之事實,且仍有逃亡之虞等卷內事證,故認法院具保裁定有違誤之處,乃於2月27日正式提起抗告。

台南地院指出,法官裁定交保理由為據徐姓被告固否認有殺人犯行,然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能如此行動一致,案發後又迅速會合躲藏;此外,本案復有證人即同案蔡姓被告等人之證述,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足認徐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徐姓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徐姓被告否認共同殺害王姓被害人,且徐姓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如何謀議?在育平路某停車場與王姓被害人衝突時,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另在王姓被害人遭開車追撞及被殺害時之過程,共犯間如何分工與連繫等情,徐姓被告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徐姓被告與共犯間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在徐姓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足認徐姓被告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徐姓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認為,本案其他6名被告均已到案,且均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在案。徐姓被告雖有上述勾串、滅證之可能,及逃亡之虞,然法官審酌徐姓被告涉案情節較於已經裁定羈押之其他被告較輕,且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故認如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當已足保全本案日後之追訴與偵查之進行,法官裁定駁回檢察官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准予徐姓被告於提出新台幣1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以及命其不得就本案案情有串證、滅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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