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違憲宣告釋放後何去何從

▲▼監獄,鐵籠,出獄,受刑人,法律,更生人。(圖/視覺中國)

▲應盡早建立司法精神醫院作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避免以長期監禁替代保安處分,讓現代醫療資源確實進駐,才能發揮性侵害治療目的。(圖/視覺中國)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聲請案,甫於11月3日上午召開憲法法庭審理。這是今年度繼通姦罪(釋字第791號解釋)、黨產條例(釋字第793號解釋)案件後,第三度舉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並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告解釋日期。究竟未來大法官將如何做出解釋,為各界所關注。

誠如筆者先前所言(參考筆者撰:蘇友辰/【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老問題,人關起來就好了嗎),我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僅規範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卻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一旦加害人被評估再犯率沒有顯著降低,則釋放之日遙遙無期,形同國家假借治療之名,行終身監禁之實,對於人身自由侵害至鉅。

此外,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相關法律並未賦予受治療的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無聲請停止治療的權利,其程序保障顯然有所欠缺,現行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恐難逃被宣告違憲之命運。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司法院刑事廳彭幸鳴廳長在憲法法庭發言指出,在今年10月9日於日本《東洋經濟》刊出一則因長期治療向政府訴請國賠的報導,提到精神病患伊藤時男(現年69歲)於1973年遭強制入院治療,直到發生福島核災被撤離至附近醫院後,始被發現並無治療必要,而於2012年獲准出院,合計其強制治療期間長達近四十年,令人震驚。由此可見,未設最長期間的刑後治療制度等實體規定所造成的根本性違憲疑慮,遠甚於程序保障的不足。

不過,在大法官言詞辯論庭上,相關機關的衛福部、法務部似基於本位主義的立場,均強調系爭條文並不違憲。特別的是,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嚴正指出,日後若大法官宣告違憲,目前在培德醫院接受治療的56名性侵病患將全部釋放,「出事誰負責?」一語道破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的兩難困境,頗值得重視。

因此,考量影響層面及立法者修法所需時程等因素,避免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過度時期無法可用的法規真空狀態,對社會治安產生重大衝擊,筆者建議大法官採取宣告系爭法律「違憲,定期失效」的解釋方式,課予立法者限期通盤檢討刑後治療法制的義務,促使立法者審慎周延立法,並給予主管機關衛福部和法務部因應新制調整配合的空間,以共同打造合憲的強制治療制度。唯有如此,方不至於因宣告違憲而必須立即釋放治療中的56名性侵病患,造成社會和民眾恐懼不安。

更重要的是,為了符合治療的本旨及發揮功效,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應該回歸醫療機構,不應再繼續削足適履放在監獄執行。良以,《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指「相當處所」的規定,似欠明確,學者專家頗多所滋義,好在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已明確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可資遵循。由於刑後強制治療並非刑之執行,長期以來放在監獄專區執行的作法,顯有悖上開規定,可謂是問題之源,應切實檢討及面對。

此次大法官雖未將「相當處所」規定之爭議列入爭點題綱內,但在憲法法庭上仍遭到釋憲聲請人代理律師的大力抨擊,認為執行刑後治療者為「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及「大肚山莊」,均位於台中監獄管制內,且生活起居、飲食作息和受刑人一樣;是以《刑法》第91條之1已經質變成為一種刑之替代懲罰,造成被規範者以執行刑期完畢,卻又以治療為名續為刑之執行之實,構成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而違憲之疑慮,亦言之成理。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監察院過往對強制治療處所的實地會勘,並做成兩次調查報告。首次是第4屆監察委員李復甸、尹祚芊於2013年12月12日在調查報告指出,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專區收治人數高達五十餘人,已超額收治達兩倍以上,且培德醫院仍屬限制人身自由之監獄附屬設施,尚非完全歸屬《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之公私立醫療機構,亟應改善。

今年7月31日經第5屆監察委員高鳳仙再次調查,履勘培德醫院(主管法務部矯正署)、大肚山莊(主管衛福部)辦理刑後強制治療情形,發現仍未解決人數過多問題。此外,報告更進一步指出,因兩者執行主管機關不同,致經費預算及資源配置均有所不均,呈現處境及所接受的待遇明顯落差,其結果顯示由衛福部辦理的大肚山莊收治處所空間寬敞,治療團隊均具司法精神醫學專業人員,並針對性侵害加害人設計諸多治療方案,自2015年開辦迄今再犯人數為零,其資源及成效均較法務部矯正署委託培德醫院為佳。惜乎,高委員卸任後,在此釋憲案受任擔任衛福部代理人,或許因利害關係考量,卻未能在法庭辯論時對此有所針砭,提醒主管單位改善,似為德不卒。

要附帶提醒的是,近期在韓國當地引起輿論的一件性侵重大議題,就是曾於2008年12月性侵女童至重傷而入獄的性侵犯趙斗淳即將在今年12月13日出獄返家,不僅引起當地居民恐慌,甚至當年的受害者一家也被迫搬家。在趙斗淳入獄的12年間,國會議員提出各項法案,包括要求犯下重大殺人、性侵罪行者,在出獄後1到10年內必須在指定收容所隔離;對未成年者犯下重大罪行者,出獄後仍受行動範圍限制;以及公開趙斗淳住家地址等個人資料等,以防止悲劇再度發生,期盼政府以韓國趙斗淳事件為鑑,未雨綢繆。

據悉行政院早在2018年5月即召開跨部協調會議,決議由衛福部負責治療處遇及規劃適當處所,法務部負責戒護安全,但兩年多來,仍流於紙上談兵,若能藉由此次釋憲契機,除檢討刑後強制治療法制外,更能克服覓地困難,督促主管機關儘早建立司法精神醫院作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避免以長期監禁替代保安處分的詬病,讓現代醫療資源確實進駐,才能發揮性侵害治療的目的。呼籲行政院正視目前強制治療違法執行的現狀,儘速設法回歸醫療體系,俾在解除被害人的痛苦、社會的不安,以及性侵加害人的人權間尋求平衡,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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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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