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我們與法官的距離有多遠

▲▼法官心證,判決,法官,法槌,法庭,法院。(圖/視覺中國)

▲法官容易陷於某種迷思,聽不進不同聲音,導致某些事實在法官間認為是想當然耳,外界看來卻是錯得離譜!(圖/視覺中國)

前陣子社會熱議的新聞中,梁男在家吸毒後與母親起衝突,跑到廚房拿出菜刀朝母親猛砍,還把母親頭顱丟到中庭一樓,一審原判無期徒刑,二審法官卻宣判無罪。近日,桃園陳男與胡男因敬酒糾紛產生嫌隙,某日陳男酒後持刀刺入胡男心臟致其死亡,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當時為酒後行為,無法預知行為結果,應非故意犯,逞凶後換搭計程車逃到中壢區一家按摩店,沒有逃亡之虞,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諭知限制住居後請回……

司法實務見解指出,事實認定錯誤是指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但什麼是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當然是指一般理性人的生活經驗和對事理的認知。法官的判決違反一般理性人的生活經驗和對事理的認知,就是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也就是認定事實錯誤。然而,為什麼有那麼多的裁判,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和庶民相差甚多?

首先,台灣法官資格是靠考試取得的。一般法律系畢業生參加國家考試,考試資格並沒有門檻,再加上大學教育缺乏培養社會經驗的過程,所學專業限於法學,過於單一,無法準確解釋現代多元分工的社會紛爭。固然能考取法官者多為菁英,但大都缺乏社會經驗,因此唯有仰賴受訓來彌補社會經驗之不足。而兩年的受訓歷程卻著重在司法書類的製作,傳承的經驗僅能來自於實務界前輩,但多數法官任職後,畏懼長官或同儕指摘交往複雜,以及避免不必要的困擾,少與外界人士交往,生活圈多為生活經驗相同,同質性高且有共通語言與知識者。

法官受限於自己的學習背景,有相關領域知識、研究方法、思考問題模式上的侷限,使其對於事實的認知與評價有別於非法律人,而對於實務界後輩的經驗傳承,也來自於自身於法界累積多年的經驗,這套相沿成習的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可能不同於一般人的認知;尤其法官身分受到保障且社會地位高,常不自覺的展露出專業傲慢,認為有一定的事實就會有一定的結果,容易陷於某種迷思,聽不進不同聲音,導致某些事實在法官間認為是想當然耳的結果,在外界看來卻是錯得離譜!

其次,台灣司法改革進行二十餘年,幾乎已無院長或庭長膽敢干涉審判,否則一旦事跡被揭露,即便再大的官也會被拔除。這樣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固然落實獨立審判的精神,亦容易造成審判獨斷,院長或庭長為避免被扣上「干涉審判」的大帽子,對於法官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縱有疑慮,亦不敢多置一詞。

法官的判決有審級制度可以救濟,下級審判決遭上級審判決撤銷後,應該可以參酌分析撤銷判決的理由來改正錯誤,藉此增長自己的經驗,但法官案件量負荷過重,鮮少有閒暇時間來研究判決被撤銷的理由。長久下來,錯者恆錯而不自知。

或謂可以透過在職訓練縮短法官與外界對於事實認知的差距,可是目前法官的在職訓練,無論法官學院或司法官學院的課程,也都只是著重在法律能力的加強,近來就算有增加些許法律外的課程或參訪,也大多僅止於紙上談兵,課程講座所談及的都是自身的經驗,也無法經由聽課就可以把別人的經驗轉化成自身所用。

近年來,司法行政當局深知台灣的司法官考訓制度無法培養出具有社會經驗的司法官,以致於判決背離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因而倡議改以美國的法官任用制度,以遴選為主,大力推廣律師、學者轉任法官制度,希望讓法官來源多元化;然卻因法官案件量負荷過重,工作環境惡劣,難以吸引具豐富社會經驗的法學教授或資深律師青睞,實行效果總是不彰,所以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才會和人民差這麼多。

獨立審判是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獨立審判是指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不受干涉,但不受干涉與判斷錯誤並不相同,法官對於事實判斷錯誤,不是一句「獨立審判」就可以搪塞得過。在獨立審判的大纛下,增加法官本職學能的社會化,才能縮短與常民認定事實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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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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