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民進黨正國會開第一槍!修憲條文曝光 拿掉「統一」不變更領土

▲▼國旗,旗海,愛國,普天同慶,雙十國慶,國慶(圖/記者黃克翔攝)

▲民進黨「正國會」系統30日將提修憲案,盼台灣邁向正常國家。(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本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這是我國睽違15年啟動修憲工程。民進黨「正國會」系統立委明(30日)上午10時將召開記者會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明天剛好也是民進黨在2007年全代會通過「正常國家決議文」的13週年,別具意義。

對於外界質疑要「變更領土」,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日前在臉書澄清,提案的核心精神是讓憲法邁向「正常國家」,並不是「更動」任何的台灣現狀她強調,條文並沒有更改憲法本文的「固有之疆域」,而是在增修條文中,改為「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以切合國家實質治理的範圍,只有符合現狀,沒有修改領土

依照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的修正,必須經過兩道程序。第一,立法院立法委員1/4(29人)之提議,3/4出席(85人),及出席委員3/4(64人)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第二,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以 2020 年臺灣選舉人數來計算,為966萬人)。

根據「正國會」系統立委的提案,在條文前言部分,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並修正《憲法》第四條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改為「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

提案也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增訂「國家應優先以『台灣』之名義進行涉外事務,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活動,並善盡國際人道援助之責任。」

此外,提案同時將《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內容的「省政府」制度刪除,將六都制度納入。

提案另也新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指「國旗、國歌、國徽應以法律明定之,不受憲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由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此增修條文通過後,並非代表立即更動國旗、國歌、國徽,但未來要變更僅須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等相關法律無須涉及高門檻的修憲程序。

民進黨正國會修憲草案對照表

【前言】

現行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修正條文: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第四條】

現行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修正條文: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九條】

現行條文: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修正條文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直轄市、縣市分別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

四、屬於直轄市、縣市之立法權,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行之。

五、直轄市、縣市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置直轄市長、縣市長一人,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關係。

七、監督地方自治事項,應以法律明定之。

【第十條】

現行條文: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修正條文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義與永續發展,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及資通訊科技之應用,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並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干預。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國家應優先以「台灣」之名義進行涉外事務,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活動,並善盡國際人道援助之責任。

新增【第十三條】

國旗、國歌、國徽應以法律明定之,不受憲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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