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砍母頭顱無罪】複數精神鑑定問題

▲桃園市弒母案主嫌梁崇銘前年3月到陳姓友人開設小吃店飲酒,卻在酒後打傷陳,事後被依傷害罪嫌判處拘役55天之簡易判決處刑。(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弒母案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凸顯出精神鑑定所無法避免的主觀性。(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2018年發生在桃園的殺母案,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卻在第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雖然此案在上訴最高法院後,必會因判決落差大,致發回更審。只是此案至目前為止,已出現複數的精神鑑定,凸顯出責任能力判斷的困境。

刑事精神鑑定與其他科學鑑定最大的不同,即是鑑定客體為人的內在,故在不可能有任何科技儀器可直接測出人心,此種鑑定就不能免於鑑定者的主觀性。故為了降低主觀性,法庭上就不可能僅依賴單一鑑定。只是現行司法實務於同一審級出現複數精神鑑定者,幾乎少見。

而在該案中,第一審法院委請桃園療養院為精神鑑定,並確認被告於行為時有精神障礙,這點並無疑義,但對於是否影響行為的是非辨識或控制能力的欠缺,法院在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有減弱之程度,故依據《刑法》第19條第2項為減刑,致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審重新委請精神鑑定,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法院發現,偵查中由檢察官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裡,針對被告吸毒後已造成精神喪失,並因此為瘋狂殺人結果,似就與第一審的認定有落差,故又再委請台大醫院為精神鑑定。

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對於被告因吸毒而有精神障礙亦無任何疑義,只是在結論部分,針對其影響違法辨識或控制能力提出,若毒品藥效達到最強時殺人,就足以認定辨識能力的喪失。故第二審法院再綜合其他事證,尤其是法醫研究所的瘋狂殺人等結論而推翻第一審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主要是比較三個鑑定報告的結果,似無任何太大的問題。但須注意的是,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主要是對被告的毒物反應,非為精神鑑定報告。要能證明被告的精神狀態,鑑定者必須具有精神醫學的專業,其鑑定事項也必須與事實具有關連性,因此法醫研究所的實際鑑定者,似乎並非此方面專家;再加上此為鑑定毒物反應,故結論就算出現「瘋狂殺人」的字眼,也不能用以為精神狀態之證明。甚且,從報告用「瘋狂殺人」這種非屬精神醫學專業的用語,也可看出鑑定者不是此方面的專家。

至於台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僅是指出毒品藥效發作於最強時間點,確實會造成無責任能力的狀態。惟這應只是提醒法院,必須於審理時,進一步的詳查此部分。這種假設性結論凸顯了精神鑑定所無法避免的主觀性外,也代表關於辨識或控制能力的判斷,應是法官權責。

也因此,第二審法院的逆轉裁判,即便不論與人民法感情的落差,於審理程序與判決上,實也有諸多瑕疵與問題。只是放眼未來,此案必然發回更審,也會再次進行精神鑑定,如何面對這些複雜、專業及不同的判斷結果,肯定又是司法的一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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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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