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酒測值回溯超標檢察官公危起訴 一二審「罪疑唯輕」判酒駕男無罪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男子酒駕肇事,酒測回溯超標遭依公危起訴,一二審卻判他無罪。(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王姓男子酒後騎車發生擦撞車禍,警方酒測發現濃度0.23。檢方依他自承騎車時間用酒精代謝率回溯,認定他超過0.25,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二審卻都認為,酒精代謝率標準版本不一、沒有證據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依「罪疑唯輕」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2019年10月6日晚間9點30分騎機車外出要買消夜,46分卻意外擦撞到停在路旁的機車。警方到場處理發現他身上有酒味,酒測值0.23。王男坦承他當天上午11點在自家喝啤酒和威士忌,中午騎車去朋友家,晚間7、8點時回到家。警方據此依酒精代謝標準回溯,王男騎車酒精濃度高達0.78,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也依法起訴。

檢警雖採有利王男的時間點計算,遭警查獲前回溯8小時46分鐘,也就是當天下午1點開始酒駕,並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89年針對國人實驗研究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推算他開始騎車時的酒精濃度應為0.7805。

台中地院卻認為,人體酒精代謝率是經由蓋然率考量算出的平均值,常因研究文獻實驗設計不同而有所差異,無法排除個別受測者差異性。酒精濃度代謝率有多種版本,每個人體質、身體疲勞、食物代謝程度不一,依「罪疑唯輕」原則,難以認定王男有超過0.25,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強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酒精代謝率標準已使用31年,國人代謝構造機能沒有因此改變,因此仍具參考性。王男酒駕若以事故發生時點9點半計算,酒精濃度為0.246(計算式為:0.23MG/L+0.0628MG/L×16/60 ≒0.246MG/L )事實上王男騎車從住處到事故地點,用Google地圖計算車程約4分鐘,回溯騎車剛開始的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25毫克(計算式為:0.23MG/L+0.0628MG/L×20/60 ≒0.2509MG/L),已構成公共危險。

高院審理後仍維持一審看法,認為王男在警方要求做「直線測試」、「平衡動作」、「兩個同心圓間畫圓」都有通過,難認他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依罪疑唯輕原則,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儀表示,法院強調「證據法則」,在無法明確證明被告有罪,通常都以罪疑唯輕做出無罪判決,他支持法官這樣的判決。當然可能會有民眾又認為是恐龍法官,但法官必須依證據審判,否則將影響司法公正性。

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這樣判決應屬少數,多數法官仍會採信酒精代謝率標準。他認為,酒精代謝估算標準雖有多種計算公式,但實務上不免要先確定駕車時間,此部分攸關酒測值估算甚鉅,但檢警卻多無進行調查;酒精代謝雖每人因體質有所差異,但估算公式為針對一般人進行之科學研究,若行為人認為不符合估算結果,應對此異常結果提出適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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