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法律扶助幫無資力者免費打官司

▲律師。(圖/視覺中國CFP)

▲人民如果有法律諮詢或打官司需求,卻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國家可透過法律扶助制度給予人民法律協助。(圖/視覺中國CFP)

什麼是法律扶助?依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站簡介,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來講,就是人民如果有法律諮詢或打官司的需求,但是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由國家透過制度給予人民這類法律上需求的協助,這就是法律扶助。

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其法源依據為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04年1月7日由總統公布的《法律扶助法》,依據該法律成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法扶基金會或法扶會)。目前全國共有22個分會及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法律諮詢」及「申請扶助律師」的服務。

所謂的法律諮詢包括「電話法律諮詢」及「現場法律諮詢」,其中的電話法律諮詢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提升法律扶助品質,擴大法律服務範圍,自2015年5月1日起開辦,提供民眾有關「勞工案件」、「債務問題」、「原住民案件」之法律諮詢;另從2017年11月1日起新增「家事案件」類型的法律諮詢服務。若非上述類型的法律諮詢,就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替民眾改為「現場法律諮詢」,以求能完善提供相關服務。

扶助律師則可以幫打官司(訴訟代理)、寫法律文件(撰狀)及協助調解、和解等三種。但申請法律扶助還是有審查的標準,依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所載之三個標準,第一是法律案件要有道理,第二是經濟狀況要在一定額度以下者(也就是要符合無資力這個標準),第三是所申請的案件仍要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之範圍,也就是要符合《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而關於無資力的認定,詳細規定在《法律扶助法》第5條,而同法第13條也規定了「無須審查資力」及「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的態樣,若符合第13條所訂之「無須審查資力」或「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的民眾,於申請時就不需要再審查是否為無資力了。

希望透過關於法律扶助制度的簡單介紹,讓有需要的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法律糾紛時,能夠懂得申請法律扶助,讓專業律師提供妥善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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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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